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有关要求,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在高台县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征集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收回收购的土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应的土地,目前尚未开工以及已开工未竣工的用地。
(二)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优先收回收购)。
(三)已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
(四)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
(五)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土地。
(六)其他用途的土地。
二、拟收回土地价格确定方式
(一)根据申报情况和工作需要,县自然资源局结合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存量闲置土地清单,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因素,确定拟收回收购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分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
(二)对已确定收回收购并纳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地块,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块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情况等,报请县人民政府确定基础价格下调幅度,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确认予以收回收购。
三、申报时间和方式
(一)申报时间
2024年12月10日-2024年12月31日。
(二)申报方式
高台县范围内,凡有收回收购意向并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自主申报。申报企业请于该公告发布之日起提供以下资料进行申报:
(1)《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申报表》(详见附件),每宗地块对应申报一份申报表,如有多宗地块需要分开填报;
(2)加盖公章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3)加盖公章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4)收回收购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需提供规划设计方案及分割意向方案;
(5)其他涉及收回收购土地的必要资料。
本公告仅为信息发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义上的要约或承诺。公告未尽事宜,由高台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联 系 人:张丽婧
联系电话:13919750817
联系地址:高台县湿地新区455号
附件:高台县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申报表
高台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