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高台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补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1.传承人传承的项目必须是高台县已公布的75项县级非遗名录项目(见附件1)。
2.传承人需完整掌握并承续该项目技能,并在该项目领域内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3.三代以上师承脉络清晰,具有10年以上的从业经历。
4.传承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积极开展传习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5.有以下情况的人员暂不列入申报:
(1)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人员;
(2)群体性较强的项目,无法确定单一人选为传承人的;
(3)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没有直接从事传承活动的公务人员和研究人员;
(4)目前在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传承人。
二、申报认定程序
1.个人申报。遵循自愿申报的原则,由申报人填写申报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报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高台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308室,杨健 13139363571)。
2.资料审核。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根据相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遴选出基本符合条件的传承人的申报名单,提交专家评审小组。
3.专家组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原则,由县文广旅游局组织相关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4.社会公示。通过网络媒体平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候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七天。
5.认定公布。根据评审小组评定的名单和公示结果,审定代表性传承人名单,提交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通过公布。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书:申请人或被推荐传承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传承谱系;学习与实践经历;技艺特点、成就;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推荐、审核意见。
(二)辅助材料: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被推荐传承人)代表性的文字、图片、视频等证明材料等。
四、相关要求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依靠传承人得以世代相传,加强传承人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各镇、各单位及各行业协会要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材料审核和资格把关,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可靠。
(二)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履行的传承义务是评审的重要依据。在申报工作中,对于代表性传承人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应详细告知被推荐人。
(三)对于在推荐和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将取消推荐和评审资格,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推荐申报书一律以A4纸印制,一式八份,电子文本(Word格式,含图片、附件扫描件)以U盘拷贝形式报送。所有申报材料及辅助资料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
(五)申报人须在2024年6月3日前报送申报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凡不符合推荐条件、推荐材料不符合要求、超过申报时限将不予受理。对申报工作有关疑问,可及时向有关人员咨询(联系人:杨健 13139363571钉钉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