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房产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甘肃省建制镇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新批准设立的建制镇,自批准的当月起执行。
二、各级政府及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规范管理行为,确保组织收入质量。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