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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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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42/2022-00016
文号
张政办发〔2022〕67号
关键词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经费;学校;学生;经费保障;财政补助;服务保障;细则
发布机构
高台县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05-16 17:42:14
是否有效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1日

张掖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课后服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有需求的学生“两个全覆盖”要求,切实加强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规范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有关政策和《甘肃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及其收取、管理、使用、监督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坚持属地管理、公益普惠、自愿参与、安全有序的原则,构建政府投入、服务收费及社会支持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科学合理引导学生参加课后服务。

建立全面覆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课后服务体系,应当在学生、家长自主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严禁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严禁以任何方式拒绝有需求的学生参加。

第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每周5天,一般安排在周一至周五;每天2小时,结束时间与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初中及寄宿制学校开设晚自习,晚自习统一纳入课后服务。

县区可根据季节变化、寄宿管理等因素和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课后服务时间,也可在周六、周日或寒暑假开展延伸服务。

第六条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通过财政补助、服务收费、社会支持等渠道保障解决。

第七条  从2022年春学期开始,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标准为2元/生·小时。

第八条  根据《张掖市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保障经费严格按照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市、县区财政补助部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城市学校学生不低于30%,县镇学校学生不低于40%,农村学校学生不低于50%。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提高财政补助比例。

第九条  财政补助部分由市、县区教育部门根据所属学校统计申报情况据实进行核算。市、县区辖区内提供课后服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分别于3月底、9月底前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春季、秋季学期参与课后服务学生人数、时间、经费等资料。市、县区教育部门审核无误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课后服务经费财政补助部分。市、县区财政部门在20日内及时将资金拨付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并拨付学校。

第十条  学校向学生提供课后服务,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服务性收费以学期为计费周期由学校统一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按规定开具税务发票,免征增值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残疾学生应予以免收,由同级财政承担。学生因故退出须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按未服务的天数据实清退。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开展课后服务。支持的活动专业器材、图书资料等物品由学校接收使用,支持的资金由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并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课后服务保障经费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工作的教育教学相关人员补助和聘请校外专业人员的劳务费支出。人社、财政等有关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考虑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因素,把用于教师课后服务补助的经费额度,作为增量纳入绩效工资并设立相应项目,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教学相关人员参与课后服务,原则上按每小时不高于5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各学校应当科学合理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补助按月或按学期发放。对聘请校外人员提供课后服务的,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

第十五条  各县区、各学校应当建立课后服务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加强课后服务组织运行、绩效考核及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区教育局和各学校统一管理课后服务保障经费,坚持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按照“谁使用、谁绩效”的原则,加强保障经费的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各学校应当通过招生简章、网络媒体、公示栏等方式,主动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措施、服务时间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为学生和家长选择提供便利,并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各学校在课后服务中,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二)以课后服务名义变相收费、搭车收费、强制收费;

(三)以课后服务名义违规发放津补贴、扩大开支渠道。

第十九条  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课后服务经费。

第二十条  市、县区教育、发改、财政、人社、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各负其责,加强对课后服务保障经费管理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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