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掖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政发〔202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月6日五届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0日
张掖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动建设质量强市,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引导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质量强省的意见》《甘肃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张掖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张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经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立项,由市政府具体组织表彰和奖励,授予在张掖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产业发展方向,质量管理成效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遵循自愿原则,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好中择优的原则。市政府质量奖的评选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届,包括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两个等次。每届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不超过4个,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不超过5个(下届可继续申报评选市政府质量奖,但再不予提名),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获得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称号的组织由市政府分别奖励人民币20万元、5万元。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和管理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以国家标准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T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为基础,对质量元素的要求及评价条件为评审基本依据,并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对有效期满的获奖组织重新进行考核评价,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称号,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称号。获得提名奖的组织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七条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应持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发挥模范带动作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为加强对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设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另设两名副主任,分别由市市场监管局和市人社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评委会成员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行业专家学者及社会组织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评委会工作职责:
(一)组织、指导、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程序、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审批表彰的拟获奖组织名单。
第十条评委会下设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作为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评审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修订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相关规范;
(二)建立评审人员专家库,负责评审人员的聘请、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
(三)发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信息,受理质量奖的申报,组建专家评审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按程序进行评审;
(四)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评委会审议确定候选企
业或组织名单,并进行公示;
(五)对获奖企业和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跟踪管理,加
强质量奖的品牌宣传、经验推广和基础培育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且在本市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持续改进效果显著;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组织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在鼓励创新,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于省内或张掖市同行业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的重大投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鼓励具备下述条件的中小企业争创市政府质量奖:
(一)组织规模须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及其说明”中的中小企业
划分标准;
(二)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
(三)科技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强,在同行业走在前列;
(四)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方面奖励;
(五)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六)近三年内主导或参与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七)拥有多项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且没有知识产权的争议或纠纷。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评选启动。经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立项后,由市市场监管局与市人社局联合印发评选工作通知。
第十五条申报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自愿进行申报,按照评价标准和申报要求,对本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并如实填写《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经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县区政府等推荐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注册地市场监管局。由辖区市场监管局统一报送至评审办。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六条审查筛选。评审办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筛选,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报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人员对已受理的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综合评价。评审办根据现场评审结果,对评审情况进行汇总与审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候选获奖名单,对未入围的组织,由评审办反馈意见。
第二十条审定公示。评审办将综合评议结果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交评委会审议。评委会审议确定拟获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名单。评审办向社会公示拟获奖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办负责收集核查公示反馈意见。
第二十一条报批表彰。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市政府印发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并颁发获奖证书、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安排、产业发展政策扶持、科技计划资金投入、技术研发项目补助、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支持、落实新产品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评优评先等方面,对获奖组织给予倾斜支持。
第二十三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获奖组织开通融资绿色通道,提供优惠利率专项贷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申报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以弄虚作假或不正当手段谋取奖项的组织,尚未授奖的,取消其评选资格;已经授奖的,经核实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所获奖项,并向社会通报。
第二十五条获奖组织不得将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称号及标志用于具体产品的广告、宣传、说明、包装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政府质量奖标志,违者依法
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组织获奖后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获奖组织应及时书面报告评审办,市市场监管局和市人社局报请市政府撤销其所获奖项,并向社会通报。
第二十七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推荐和评审的机构及个人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将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张掖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2年张掖市人民政府令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