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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高台县城区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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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01/2024-00042
文号
高政发〔2024〕43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4-09-20 11:15:00
是否有效


城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市驻高有关单位:

《高台县城区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已经高台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高台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3日 


高台县城区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说明:

一、本收费指导标准适用于《张掖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情形。

二、本收费指导标准适用范围为高台县城区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小区在小区建筑区划内提供的地上和地下机动车停放服务。

三、符合《张掖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按双方协商议价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是指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含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经多数业主同意,能够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不能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的,视为“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

“多数业主同意”是指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开展机动车停放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对规划的车库、地下停车位,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有车业主的同意。可以采取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四、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多数业主能够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定不进行收费的,可遵其商定或约定。

五、“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对进入小区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参照城区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小区临时停放车辆收费标准收取停放服务费。

六、在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经营管理者可对空余停车位临时有偿提供给非业主车辆停放者使用,其收费标准由车位使用人和经营管理者商定,其收入计入整个小区停放服务费收入。

七、对采取包年计费的业主,经营管理者可在此收费标准基础上给予优惠。

八、新能源汽车享受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减半优惠。

九、各类摩托车暂不收费。

十、所有收费的住宅小区,经营管理者必须在车辆入口和停车场地醒目位置设置《高台县城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按要求对经营管理者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

十一、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依照法定程序向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做好业主对城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决和收费报备等工作。


高台县城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式样)

P住宅小区停车设施

高台县城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制作说明


一、公牌格式要求

尺寸:高120、宽90cm,场地较大时,可放大尺寸;

颜色:蓝底白字白线框;

字体:见“公示牌(式样)”确定的字体。

二、栏目填写要求

1.“服务电话”栏:为物业服务企业的联系电话。

2.“车位类别”栏:按张掖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办法划分的车位类别,简化填写小区“露天停车位”、“车棚停车位”、“地下停车位(车库)”、“机械立体停车位”。

3.“价格管理方式”栏: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小区,执行政府定价,填写“政府定价”;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小区,执行约定的价格,填写“市场调节价”。

4.“收费标准”栏: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小区,执行政府定价,根据“车位类别”对应填写政府制定的收费指导标准,具体标准见《高台县城区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小区,执行约定的价格,填写约定的收费标准。

5.“相关说明”栏:执行政府定价的,填写“临时停车半小时内不收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超过24小时重新计时累计计费”;执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情况对如何收费做进一步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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