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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省市驻高各单位:
现将《高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台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0日
高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为提升全县突发事件防范应对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高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张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高台县机构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县防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县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1.2 工作原则
1.2.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推进全县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
1.2.2 政府主导、社会协同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整合部门和社会力量资源,引导社会和公众有序参与,发挥基层一线作用,健全信息和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
1.2.3 社会联动、高效处置
建立健全以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各专业救援队伍为辅助、社会力量参与的县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充分动员和发挥镇、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的作用,健全完善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1.2.4 信息公开、正确引导
充分发挥县级新闻媒体的作用,提高宣传引导的导向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1.2.5 依法依规、规范运行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规范运行,科学应对突发事件。
1.2.6强化建设、科技支撑
加强力量建设,配齐必要装备,大力推广科学技术应用,充分运用现有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能力和信息化水平,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1.3 突发事件的概念和分级
1.3.1 突发事件概念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我县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公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等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城市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上述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突发事件同时发生,或者引发次生、衍生或耦合事件,要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2 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各类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4.1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县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县政府在积极应对的同时报告市委、市政府,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1.4.2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应急响应分级以及分级响应措施在专项、部门等预案中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规定。
县级层面响应分级标准原则上按如下标准启动响应:
(1)发生Ⅳ级突发事件时,启动四级响应。
(2)发生Ⅲ级突发事件时,启动三级响应。
(3)发生Ⅱ级突发事件时,启动二级响应。
(4)发生Ⅰ级突发事件时,启动一级响应。
1.5 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行动方案、部门应急工作手册、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等。
1.5.1 县级总体应急预案
县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1.5.2 县级专项应急预案
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是县级相关部门针对某一类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编制的应急专项方案,重点对县级组织指挥、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行动、力量调动、应急保障等予以明确,指导各镇和各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1.5.3 县级应急行动方案
县级应急行动方案是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职责划分,细化具体任务、分解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制定的针对性行动方案,指导本部门应急行动。
1.5.4 县级应急工作手册
县级应急工作手册是县级有关部门针对本部门应急行动方案,将各项应急任务明确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员,按照应急响应流程,细化各环节应急响应措施,是本部门应急行动操作规范。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应急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1.5.5 县级应急保障预案
县级应急保障预案是防范应对突发事件时,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主要包括交通、医疗、电力、通信、物资、生活、治安等应急行动保障方案,由县级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
各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参照县级应急预案体系要求,构建完善本级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机构
2.1 领导机构
县人民政府是负责县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统筹制定全县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县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统一指挥协调全县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开展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2.2 指挥机构
2.2.1 专项指挥机构
县政府根据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设立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防准备和应对处置指挥工作。总指挥由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综合工作由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牵头部门承担,并做好与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衔接。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分别设在相应牵头部门和单位,如果条件不具备,则由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在适当地方开设,充分利用现有指挥系统,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发生既有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时,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县委、县政府常务会议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和相应指挥机构组成,或派出工作组指导应对处置工作。
加强与毗邻行政区域的衔接沟通,建立完善一定层级、一定范围的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跨区域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2.2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视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生活保障、基础设施保障和恢复重建、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相关工作组。
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部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3 技术服务机构
各专项指挥机构及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为突发事件防范化解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咨询服务工作。
3 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对处置、恢复重建等机制。
3.1 风险防控
3.1.1 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
各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和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加强检查监控,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职能部门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分析可能造成的影响,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县政府。
3.1.2 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
各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针对本地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特点规律和风险因素,建立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将风险防控责任延伸到村(社区)社,覆盖到相关基层单位,制定风险防控规划,明确风险防控重点,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强化风险防控力量,制定重大风险源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1.3 安全管理制度
各镇、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可能存在的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3.1.4 基础设施安全防控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风险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风险防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建立健全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3.1.5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健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为重点的防范应对机制。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工作,从源头提升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救援能力。
3.2 监测预警机制
3.2.1 监测
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围绕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牵头应对部门负责统筹整合、汇总集成、分析评估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目标,配备监测设备,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2 预警
各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发布预警信息,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级别判定。按照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不具备预警条件的突发事件,各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必要时向社会发布安全警示。
(2)预警发布
①预警发布层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特殊情况,可视情提升发布层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预警发布内容。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在内容上应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③预警发布方式。充分调动县内预警信息发布资源,协调指导网信、广电、新闻、通信等主管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播放或刊载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基层组织采取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等多种方式逐户传递预警信息,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
(3)预警响应措施
1)发布三级、四级预警后,一般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启动应急预案;
②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③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④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⑤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一级、二级预警后,在三级、四级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命令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②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③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④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⑤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特定措施的建议、劝告;
⑥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⑦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预警解除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由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应对处置机制
3.3.1 信息报告
各镇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牵头部门要加强信息队伍、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完善快速高效的信息获取、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机制,第一时间收集汇总地理、地质、水文、气象、民情、社情、舆情以及应急力量、应急预案、物资装备、事件动态等数据资料,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详实可靠的信息保障。
①报告层级。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县委、县政府要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重大敏感信息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②报告内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初报和续报。初报重点报告信息来源,事件时间、地点、性质、伤亡和失联人数,影响范围,房屋损毁,交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损毁及先期处置等内容;续报重点报告上级指示批示落实,事件发展态势、主要应对措施、后续计划方案、应急需求建议等内容。
③报告时限。各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等。事态紧急、情况复杂的突发敏感事件,各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为县级科学决策争取时间,提供依据。
④重大信息处置。突发事态紧急、情况复杂的重大敏感事件,事发地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可直接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政府可直接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⑤涉外、跨区域事件信息处置。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影响到境外或跨县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3.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采取措施,先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1)事发地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先期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应迅速收集事件信息,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调动应急队伍赴现场处置,营救涉险群众、救治伤病员,全力控制事态发展、缩小影响范围;对交通干道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统筹调配本地应急物资;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事件威胁群众;做好跨区域支援的各类应急队伍、群团组织、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和保障准备工作。
(2)相关部门(单位)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牵头部门或事发地镇政府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立即获取、整理本行业受影响情况,按照本单位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分管负责同志立即前往该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参加指挥部会议,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突发事件应对相关部门(单位)立即调遣派出应急队伍,组织支援力量进入备战状态,调配运输应急物资。
负有交通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修复受损设施、调度运输力量,开辟应急“绿色通道”。
负有通信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及时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对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
负有能源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组织抢修受损设施,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能源应急保障。
负有医疗卫生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组织医疗卫生应急力量、医疗器械、药品等前往指定地点开设紧急医疗中心,开展医疗救治和防疫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相关单位迅速按照本单位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分管负责同志立即前往该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参加指挥部会议,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工作进展。
3.3.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启动县级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形,必要时由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带领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启动相应县专项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迅速赶往事发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
(2)现场指挥。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镇和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长,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协同联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规定的指挥关系、指挥权限和协同机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由现场指挥机构统一调动管理。各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3.4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责任单位积极落实现场指挥部指令:
①获取信息。运用既有手段获取现场民用建筑、基础设施损毁情况,掌握重要目标物、重要场所、人员分布等关键信息,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②营救人员。组织专业救援力量,动员社会救援力量营救涉险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③优先通行。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④救护防疫。组织伤病人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等工作;诊治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开展易感人群预防接种、疾病预防和卫生知识宣传等工作。
⑤现场管控。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管控措施。
⑥加强保护。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⑦恢复设施。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应急救援和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⑧保护环境。开展环境监测,切断污染源,控制污染物,妥善处置危险废物,防止大气、水源等环境污染。
⑨保障供应。启用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备经费,调拨政府应急物资储备,必要时征用社会应急资源,保障应急行动必须的物资装备和设施设备。
⑩生活保障。保障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为受灾群众提供避难场所、临时住所,为应急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⑪社会捐赠。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⑫市场监管。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⑬社会维稳。加强对党政机关、关键部门、金融单位、应急物资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和保护。依法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⑭控制影响。加强监测预警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和扩大事态,加剧影响。
⑮管控舆情。加强舆情监控,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虚假信息,制造谣言、蛊惑人心等违法违规行为。
⑯善后处置。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和心理辅导等工作。
具体措施按专项预案规定执行。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责任单位积极落实现场指挥部指令:
①疏导化解矛盾。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管控公共设施。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闭公共场所。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保护重点目标。加强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政府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维护社会稳定。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公安机关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采取其他措施。应对不同类型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依据法律法规,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具体措施按专项预案规定执行。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县委宣传部门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方案,与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委、县政府做好权威信息及时发布工作。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省、市指导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主要发布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公众防范措施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发布等,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完善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依法依规发布信息。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县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 恢复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的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辖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和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 恢复重建
各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强化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引导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重建主体责任。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结束后,县政府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政府报告。及时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公共设施。
重建资源支援。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镇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省、市政府援助的,由县政府提出请求,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4.3 调查评估
事件调查评估。组织领导突发事件应对的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查明突发事件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政府报告。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配合市政府开展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年度全面评估。县政府组织对上年度全县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政府报告。
4 保障措施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要求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应急力量保障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主要力量,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重要指示,紧贴实战,从难从严,严格日常管理,加强战备训练,提升实战能力。各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经费保障、人员保障、装备保障、训练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骨干力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急管理、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广旅、卫生健康、林草、电力、新闻宣传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3)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执行应急任务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队伍是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镇政府及村(社区)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辅助力量。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推进应急力量训练基础设施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协调运行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激励环境。
(7)建立健全应急队伍交流与合作机制。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专业应急队伍跨区域救援能力建设,积极参与跨区域应急救援行动。
4.2 应急财力保障
(1)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应急行动经费按规定程序列入县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由县财政予以解决。
(3)县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政府审批。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保险服务。鼓励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 物资装备保障
(1)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牵头部门,会同发改、工信、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各自领域应急物资装备生产、储备、供应、征用等网络体系,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制定发展建设规划,加强区域资源共享,确保突发紧急情况下应急物资装备满足应对处置需求。
(2)各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或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辖区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实际需求,建立完善本级应急物资装备生产、储备、供应、征用等网络体系,不断提升应急物资装备保障能力。
4.4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并完善专业化的卫生应急队伍,健全层级协同、卫生防疫工作机制。完善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等系统,提高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健康应急工作。
4.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紧急运输保障系统,完善综合协调、统一调度、社会征用、快速通行等保障机制。铁路、公路等部门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援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优先通行。
4.6 治安维稳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4.7 紧急疏散保障
各镇政府和基层组织制定完善突发事件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建立避难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完善疏散方案,明确疏散路线、靠实疏散责任。紧急情况下,快速将涉险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域,配备必要的生活、医疗设施,防止因管理混乱、防护缺失、措施不当产生不必要的安全风险,干扰影响整体应急行动。
4.8 公共设施保障
通信、电力、供水、燃气、供热等相关职能部门,着眼极端复杂条件,加强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备用设施和备用方案,提升公共设施保障能力,确保在突发紧急情况下、公共设施遭到破坏后,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通信、通电、通水、通气,全力保障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顺利进行。
4.9 基础信息保障
气象部门负责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行动提供气象信息。
水务部门及时提供河、湖、水库水情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行动提供水文资料和水情信息。
自然资源部门及时提供事发地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摄等技术支持,为应急行动提供地质资料和地理影像等信息。
建立并规范数据采集、维护、交换、更新长效机制,做好应急平台和基础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对接,实现监测、监控、预警等工作信息化、现代化。
4.10 科技应用保障
加强科技装备使用,提高应急管理科技水平;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应急管理科技自主创新;鼓励、扶持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建立县级应急管理平台和应急资源数据库,并实现与国家和省、市应急管理平台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信息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总结评估等功能,实现上下互联左右互通。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应建设适用的应急管理平台,并与县级应急管理平台互联互通。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1)应急管理部门指导本地区预案体系建设。县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单位)针对县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3)各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应当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预案服从总体预案、部门行动方案服从对应专项预案,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行动方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1)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各镇总体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备案,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
(2)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
(3)部门应急行动方案由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经本部门(单位)领导批准后印发实施,报行动方案对应专项预案牵头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5)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应急预案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
(6)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3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进行,开展参与广泛、多方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各类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按照有关要求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2)各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各镇、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3)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联动要求高的应急预案要加强综合性演练。
(4)镇、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定期评估制度,结合应急演练效果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5.2预案审批与衔接”有关要求组织进行。未涉及前述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各镇人民政府及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5.5 宣传和培训
(1)应急、宣传、文广旅游、工信等部门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全县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6 责任与奖惩
县政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
(1)存在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的,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7 附则
7.1 应急职责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急职责在相关专项预案中明确,各镇参照执行。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高台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7月9日印发的《高台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