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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规〔2020〕2-县政府1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市驻高各单位:
《高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台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5日
高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建设质量强县,引导和激励全县广大企业和组织树立质量发展理念,促进全县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简称“县政府质量奖”)是高台县人民政府在质量领域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由县政府评审、表彰和奖励,授予县内在产品、工程、环境、服务、社会管理等各个领域内质量领先、技术创新、管理卓越、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企业和组织。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以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579)对质量元素的要求及评价条件为评审基本依据,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准则,坚持市场评价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每2年组织评审一次。每次评定1-2 个单位。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称号的单位由县人民政府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对有效期满的获奖企业或组织重新进行考核评价,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称号,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称号。
获得省、市政府质量奖的单位,不再评定县政府质量奖。获得县政府质量奖项的,可再次申报高一级别的政府质量奖。
第六条 县政府质量奖实行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评审经费和奖金列入当年县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成立高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主任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评委会成员由县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程序和细则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县政府审批表彰的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承办和负责处理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人员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建立评审人员专家库,负责评审人员的招聘、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
(三)发布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信息,受理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建专家评审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按程序进行评审;
(四)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评委会审议确定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并进行公示;
(五)对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跟踪管理,加强县政府质量奖的品牌宣传、经验推广和基础培育工作;
(六)承办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评审程序
第九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环保、安全、质量等政策,且在本县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具备扎实的质量工作基础,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理念、制度、模式、方法先进,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三)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创新能力较强,品牌形象和影响力突出,质量竞争力优势明显;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服务、质量、税收等指标位居县内或市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的重大投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积极鼓励县内特色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文化旅游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科研技术机构,以及成长性强的新兴行业的企业或组织申报县政府质量奖。
第十一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程序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按照要求,对本企业或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如实填写《高台县政府质量奖申报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二)资格审查。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报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资料评审。评委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人员对已受理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现场评审。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五)综合评价。评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评审结果,对评审情况进行汇总与审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候选获奖名单;
(六)审定公示。评委会根据候选名单,确定拟获奖名单,由评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评委会组织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提名资格;
(七)批准公告。对通过公示的拟获奖企业或组织,经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县政府发文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安排、产业发展政策扶持、科技计划资金投入、技术研发项目补助、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支持、落实新产品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评优评先等方面,对获奖企业和组织给予倾斜支持。
第十四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获奖企业或组织开通融资绿色通道,提供优惠利率专项贷款。
第十五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推荐国家、省、市、县“五一劳动奖状”“青年文明号”等荣誉称号;对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相关负责人,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推荐国家、省、市、县“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要不断追求卓越,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积极应用质量管理的新方法,及时总结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新经验,引领和促进全县质量管理水平整体提高。
第十七条 获县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应当每年向评委会办公室报送当年的主要经营指标、质量指标和产品质量抽查等情况。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对报送的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可能影响质量管理的,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在对外宣传中涉及县政府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年度。
第十九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荣誉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其所获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5年内不得参加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并向社会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组织对其进行调查,经核实后,报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奖项,收回奖牌(奖杯)和证书,并向社会通报,3年内不得参加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服务对象(用户、顾客)对其产品、工程、环境、服务等有重大质量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全程监督,评审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监督,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标准和程序。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