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高台县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高台县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0日
高台县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非主要农作物制种基地管理,保障我县非主要农作物制种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农村集体组织财务制度》等,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辖区内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基地(村)、农(林)场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是指除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外的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本办法所称种子生产是指繁(制)种的种植、采收的田间活动。
第三条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是指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制种企业)。
基地(村)是指村域内开展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纪人是指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制种企业的书面委托,在本县辖区内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面积落实,并以此获得报酬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下简称经纪人)。
第四条 在本县辖区内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制种企业或经纪人,必须严格按照有效期内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开展生产经营,必须具有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检验、加工、仓储设施设备等基础设施条件,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个人及企业不得租借或挂靠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制种企业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备案时应如实填报企业信息、品种信息、生产地点及面积等。同时,应向基地镇人民政府报备企业信息、品种信息、生产地点及面积等。制种企业还应当建立包括种子田间生产、加工包装、销售流通等环节形成的原始记载或凭证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在制种基地落实过程中,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当年已备案的具有合法制种资质的企业名单,不在备案名单中的制种企业(合作社)镇村不得安排制种面积,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在镇域范围内制种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制种企业由基地镇统筹安排面积;对制种面积500亩以下的制种企业,由基地村统筹安排制种面积。
第七条 在本县辖区内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制种企业,应在播种前或亲本种苗移栽前与制种农户签订《高台县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合同应由制种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委托人签名并加盖企业鲜章后附生产技术规程。土地流转中原始转出方对转入方的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和种子生产合同签订具有监督管理义务。经纪人不得与制种农户直接签订合同,制种企业不得采取欺骗、利诱和不正当手段与农户签订不公平、不公正的合同。
第八条 制种企业或经纪人在落实制种面积前应充分调查基地农业生产条件,制种农户劳动力现状和制种技术水平,要按照品种生产技术要求调整隔离区,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不得以降低种子生产标准或超出制种农户能力范围落实制种品种或面积。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危害种子生产的活动。在种子生产基地范围内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生产种子时,少数农户应当服从大多数农户意见,共同生产种子或种植不影响种子质量的其他农作物。对在种子生产基地隔离带内种植同类农作物,影响相邻大多数农户种子质量的,由村民委员会和制种企业共同协调解决。在制种基地从事放蜂活动的企业或个人,须提前3天向放蜂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告知放蜂地点,经基地镇人民政府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放蜂。
第十条 制种农户应当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生产种子,并按合同约定交售种子。禁止非合同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与制种农户恶意串通,私留或倒卖亲本(原种)或按合同约定生产的种子。制种农户违反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影响种子质量的,由制种企业向制种农户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并会同镇村留存生产档案及影像资料。种子入库前,制种企业应和制种农户封存种子样品,确因种子质量不合格的,制种企业应向制种农户出具检验结果通知单。对种子质量结果有争议的,制种企业和制种农户可委托具备种子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经检验不合格的种子,种子生产企业有权拒绝收购,造成的损失由制种农户承担。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制种企业或制种企业联合体以村为单位对接落实制种面积,由镇村分企业、分作物、分品种统一规划基地,配合企业做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建立有偿服务机制,协商支付制种服务费和预付款。制种服务费和预付款按亩或按产量支付,具体标准由各镇和制种企业根据不同作物、不同品种的平均亩效益商定。镇村应加强制种服务费和预付款的管理,制种服务费主要用于镇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用途,制种预付款可用于垫付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土地租用费、亲本费、化肥款、农药款、水电费、机械费、人工工资等。
第十二条 镇村要督促辖区内制种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推动矛盾纠纷就地调处化解,引导制种农户通过司法途径依法依规解决合同纠纷。制种企业应当加强对制种农户的培训和生产技术指导,对达到合同约定质量的种子,应当及时收购付款。因亲本(原种)种子质量问题,或制种企业与农户未签订合同或合同签订不规范,或未合理设置隔离区,或在病虫害疫区、超出制种农户能力范围落实制种品种或面积,或没有封存种子样品、未向农户出具检验结果通知单和留存生产档案而引发种子质量矛盾纠纷的,由制种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镇村每年须对辖区内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核查,重点核查未进行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未进行产地检疫调运种子等违法违规行为。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各镇综合执法队要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加强对各镇综合执法队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各镇综合执法队负责本镇辖区内涉种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本县辖区内涉种案件的立案处罚工作。
第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县辖区内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做好种业规划、基地建设、建章立制、产地检疫、种款兑付、涉种矛盾纠纷调解和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各镇负责本镇辖区内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做好基地规划、面积落实、种款兑付、涉种矛盾纠纷调解和违法行为的证据调查固定等工作。各制种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种子生产经营,主动接受县镇监管,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种子质量和种款兑付。
第十五条 县种子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自律、信息交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可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对制种企业的守法履约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对诚信守法的制种企业进行表彰表扬,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协会可向基地村镇和制种农户进行风险提示。基地镇村在安排生产面积时,可参考该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制种企业信贷担保规模,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对制种企业给予股权融资支持,增强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能力。扩大种子基地农业保险覆盖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参与、商业化运作的种子生产风险分散机制,提高抗风险能力。县农业农村局和各镇要建立技术推广服务团队,为农户提供现场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提升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力度。
第十七条 依法依规加强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坚决杜绝以罚代刑、以罚代管。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玩忽职守、监管不力的;基地镇政府行政不作为,对制种合同审查把关不严的、对涉种矛盾纠纷和违法案件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村干部管理缺失、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辖区内发生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基地村负责人违规收取服务费,对无证、未备案制种企业随意落实面积放任不管、玩忽职守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高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