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政府文件>>按公文种类分类>>高政办发

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 打印
索引号
620724019/2023-00150
文号
高政办发〔2023〕74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卫生健康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卫健局
生成日期
2023-09-19 08:55:00
是否有效

解读文件链接:

《高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市驻高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高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3日


高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张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高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1.3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处置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等级,预警信号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红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新发传染病或我国既往未发现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呈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并造成人员感染,且出现人员死亡或呈扩散趋势。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橙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市州。

(4)霍乱在一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市州,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其他县市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50人以上;死亡5例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黄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4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中毒人员在100人以内,死亡1-9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和接种事件。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蓝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市区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果断处置;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二、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成立高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对应联系的副主任、公安局负责同志、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纪委监委、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医保局、县民政局、县工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草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县红十字会、武警中队、电信公司高台分公司、移动公司高台分公司、联通公司高台分公司、高台火车站、高台南站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若由于人事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在其岗位的,由新到任该岗的负责人自行接替。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分析、研究、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程度,提出紧急应对措施。组织、协调成员部门单位,配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对各镇和有关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疾控局局长、县疾控中心主任(县卫生监督所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组建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掌握事件动态,科学进行风险评估,制订处置措施,提出预案启动建议;按规定报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组织开展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培训和预案演练;协助制定新闻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3.1  县公安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社会防控管理,与疾控、工信部门联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协助卫生及有关部门及时封控可疑区域,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疫情发展情况,对进出疫区的道路实行临时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及人员运输的道路畅通;协助卫生健康等部门落实强制隔离、医学观察、管控、防范等防控措施,对不予配合的,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

2.3.2  县委宣传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发布相关工作,协同县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新闻发布会;负责组织新闻及网络媒体及时报道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预防知识普及;加强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并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网络舆情事件调查处置工作。

2.3.3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违纪人员的责任追究。  

2.3.4  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应急疫苗、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保障供应;加强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做好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工作。

2.3.5  县人社局:组织制定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而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并监督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的表彰奖励工作。

2.3.6  县民政局:指导社区、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治;组织开展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协助做好死亡人员善后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社会团体和慈善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2.3.7  县财政局: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2.3.8  县教育局:负责全县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等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做好并落实学校内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

2.3.9  县医保局:负责落实好患者医疗救治费用报销相关政策,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2.3.10  县工信局:指导督促全县工业企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2.3.11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及时、优先运送,配合交警部门做好疫区的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组织车辆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人员的转运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三站”规范管理。

2.3.12  县林草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基础调查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快速隔离及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2.3.13  县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贸活动期间传播扩散。

2.3.14  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件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应急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对涉及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控制和处理;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市场秩序,督促有关企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试剂、防护用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和应急处置物资的质量监督工作;加强物价监管,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物价稳定。

2.3.15  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2.3.16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紧急免疫受威胁区域畜禽等动物,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传播;加强与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畜禽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在农村采取防控措施,开展农民健康教育。

2.3.17  县文广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组织旅行社、星级旅游宾馆、饭店做好旅游团队及个人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落实防控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疫区旅游活动。

2.3.18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防控工作。

2.3.19  县融媒体中心: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报道发布指挥部认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预防控制措施,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把握宣传口径,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和危机心理干预,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能力。

2.3.20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助,必要时组派红十字医疗队参与医疗卫生救援。根据工作需要,发出救助呼吁,依法接收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2.3.21  县武警中队:紧急状态下,负责组织驻高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2.3.22  高台火车站、高台南站:负责组织对进出车站和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涉疫物品及环境消毒消杀,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的环节传播;负责列车、车站的消毒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2.3.23  电信高台分公司、移动高台分公司、联通高台分公司:负责应急处置通信保障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4  镇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由镇政府主要或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领导担任总指挥。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并监督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

2.5  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高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参与对卫生应急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卫生应急知识宣传工作;

(6)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

(7)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技术指导工作。

2.6  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开展应对、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有序、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2.6.1  医疗卫生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品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其中:全县二级医疗机构负责组建应急医疗队和专家组,指导和支援应急处置,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病人转送、院内救治服务;负责采集患者样本,选派专家参加县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和评估工作;承担人才培养和技术指导任务。县人民医院承担重大传染性事件危重症病人的医疗救治任务,县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各镇卫生院承担重大非传染性事件的医疗救治任务。

2.6.2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收集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提出预警建议,进行消毒消杀技术指导等,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7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建立全县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卫生监督、实验室监测、哨点监测和群众举报电话网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县卫生健康局要根据各医疗卫生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报告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迅速组织县级专家咨询委员会认真分析,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响应级别的预警建议,经指挥部批准后公布。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

(2)责任报告人包括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从业人员。

3.3.2  报告时限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县卫生健康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事件处理结束后及时写出结案报告,并按程序上报。报告具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3.4  网络直报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可直接通过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信息后,应认真审核,上报市疾控中心,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生健康局。

3.3.5  高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及时限图

四、应急反应

4.1  应急反应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由县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县人民政府对在学校、区域性或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我县接到周边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县应急指挥部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我县发生,并服从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分级反应

I级应急反应由国务院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国家应急预案;II级应急反应由省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III级应急反应由市政府及其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市级应急预案;IV级应急反应由县区政府及其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4.3  应急反应措施

4.3.1 县应急指挥部应急措施

(1)县应急指挥部根据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建议,迅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安排部署应急行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事发乡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根据需要紧急调集或征用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政府报经市政府同意,可宣布疫区范围;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须逐级上报,经省政府下达决定后执行(特殊情况除外)。              

(4)实施疫情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县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

(5)加强流动人口管理:采取措施限制疫区和高危地区人口流动,对从疫区和高危地区进入本行政区域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留验观察,对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公安等交通运输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乘运人员和物资、动物进行检疫查验,一旦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移交。

(7)发布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宣传单位,及时准确报道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各镇、社区以及村委会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落实公共卫生措施等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市场监管,打击扰乱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10)根据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上报各类信息。

4.3.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措施

(1)组织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预警建议。

(2)组织县级专业应急队伍、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设立临时卫生检疫点、留验观察站等应急控制措施。

(4)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督导和检查。

(5)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人员的培训。

(6)组织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7)组织县级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3.3  医疗卫生机构应急措施

(1)接诊、收治、转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进行排除或确诊。任何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接收伤病人员。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依法报告相关信息。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感染和环境污染。

(4)对非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现场救援、分类转运、后续救治、康复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传染性伤病人员,要按照“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原则进行处理。 

(5)做好救治经验总结,积累相关知识和经验。

(6)县人民医院要在做好安全防护的条件下,第一时间参加现场检伤分类、医疗救护和伤病人员转运等工作。

4.3.4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应急措施

    (1)信息报告: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监测,实行应急值班制度,按规定及时汇总、分析、报告事件信息。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专业预案,制定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及时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和方案。

(3)开展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集足够标本,分送相关实验室,尽快查明事件原因。

(4)制订应急工作方案:负责制订新发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的应急工作技术方案,并对技术方案提出修改建议。

(5)技术培训:组织对全县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应急处置技术培训。

(6)督导检查:组织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隔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7)对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损害的人群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

(8)对整体预防控制技术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并预测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9)在县卫生健康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10)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治、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11)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协助县卫生健康局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4.4  周边县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应急反应措施

根据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我县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县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县区域内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或启动零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必要时,启用留验观察设施。

五、应急处置

5.1  应急处置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安全第一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边调查、边处理、边救治、边控制”,“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5.2  现场处理

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伤病人员转为院内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经县卫生健康局报请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应急队伍按照省、市、县级顺序依次撤离现场。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危险化学品泄露、放射事故等易污染事件结束时,应急队伍的撤离,应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对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或留验观察,对医疗设备进行统一消毒处理,检验合格方可撤离。

5.3  医疗救治

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伤病人员救治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原则由事发地各医疗机构负责救治。院内救治按照危重抢救、专科治疗、康复治疗的基本程序进行。需要转院治疗的应按照“就地、就近、有利”的原则进行。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先救治、后结算”,不得拒收伤病人员。

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原则上按照“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开展应急救援,同时,要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需转入上级医疗机构救治或境外医疗机构救治的,由县卫生健康局提出申请,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核签署意见,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批,患者转运工作由救治医疗机构负责。

5.4  应急反应终止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公布,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5.5  调查评估

应急反应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理效果评价、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在应急反应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县应急指挥部审核后,上报县委、县政府备案。同时,上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5.6  信息发布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原因、范围、发病、伤亡人数以及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委宣传部具体负责。涉及重大、复杂、敏感问题的信息发布,须经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统一组织发布。 

六、善后处理

6.1  善后处理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县政府组织卫生健康、民政、人社等部门进行人员伤亡情况评估,组织开展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县民政局要妥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遗体。因传染性疾病死亡者的遗体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6.2  奖励

县政府及人社、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6.3  抚恤和补助

县人社、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政策规定给予补助。

6.4  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给予补偿。

6.5  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6  社会救助与保险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县红十字会要发挥优势,广泛募集紧急救援物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受灾人群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要逐步建立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机制,保障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帮助群众恢复生产生活。

七、应急处置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和应急物资,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7.1  信息保障

按照国家和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要求,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订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体系建设方案,建立县、镇、村三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和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传递和应急处置一线指挥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核实和管理,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标准和分析处理规范,承担具体的信息核实、调查、分析任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信息的审核,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数据收集、汇总和报告。

加强现有资源管理、利用和整合,实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2  应急体系建设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布局合理”的原则,逐步建立符合县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

7.2.1  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加强基础设施和设备装备,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条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网络;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充实执法人员,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执法装备,提高应急反应和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7.2.2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建设

(1)加强急救站建设。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要,完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急救站应急职责和功能,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的协调指挥工作。

(2)加强传染病救治病区建设。县人民医院传染病病区负责传染病病人的收治工作。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察室,负责传染病病人的临时隔离观察。

7.3  应急队伍建设

县卫生健康局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各医疗卫生机构组建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医疗队),配备基本装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组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执法监督工作队,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和现场处理,依法开展卫生监督。县人民医院、中医医院急救站组建县级转运医疗队,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重病人、特殊伤病员转诊护送任务。县级医疗机构组建应急救援医疗队,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临床救治和现场救援。

县卫生应急救援队伍要服从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指挥和调度。

7.4  培训和演练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应急队伍培训,并组织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演练中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县政府同意。

7.5  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

全县建立1至2个备用留验观察站。高台火车站、高台南站、汽车客运站要设立1所相对封闭、能满足一定数量传染性疾病接触者或可疑病人的临时集中留验观察室。留验观察室启用,由县政府及应急指挥部、县卫生健康局决定。留验观察室卫生技术人员由县卫生健康局从各医疗卫生机构中抽调。留验观察室要依法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报告疫情信息。

7.6  物资储备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建立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的药品、试剂、疫苗、医疗器械、救护设备和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制度。

应急物资储备采取实物储备、委托储备、生产能力储备、信息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县级储备制度。实物储备要定期更换,保证效期,减少损失。

县卫生健康局要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医疗卫生机构等应急专业机构中建立实物储备制度,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7.7  科研和交流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提高全县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7.8  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实行分级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使用制度。县发改局要优先申报争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县财政局要安排必要的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7.9  通讯与交通保障

   县工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为应急处置机构和应急队伍配备通讯和交通工具,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7.10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要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开展心理卫生干预,教育和倡导公众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应急指挥部及县卫生健康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向群众提供咨询服务。

八、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病人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造成人数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出血热、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事发地区: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和主要波及区域。

    伤病人员:是指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因素致病、致伤、致残或死亡人员。

    外籍人士:是指在我国境内居住、工作、学习或旅游等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外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留学生及游客等。

8.2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管理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由于人事变动,不在其岗位的,由新到者自行替补,并及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高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高政办发〔2019〕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高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附件:

高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总 指 挥:陈 燕 县政府副县长       

         联系电话:13993633008

副总指挥:张 毅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联系电话:18809364986

     盛国锋 县公安局政委

         联系电话:13909367505

     殷宏建 县金融投资事务中心副主任

         联系电话:13993622710

成  员:范中华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联系电话:13993666337

     邬晓辉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

         联系电话:18693623359

     刘 权   县人社局局长

         联系电话:13830657191

     邢宗雄   县发改局局长

         联系电话:13919731218

     李学斌   县财政局局长

         联系电话:13993667960

     单国成   县教育局局长

         联系电话:19993620018

     盛学亮   县医保局局长

         联系电话:13993638001

     杨永斌   县民政局局长

          联系电话:13830648863

     孟学锋   县工信局局长

         联系电话:13993657398

     赵  鹏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联系电话:15009367858

     李多军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联系电话:18693607668

     丁尚义   县林草局局长

         联系电话:13830601568

     邢宗磊   县商务局局长

         联系电话:18993677678

     李吉平   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局长

         联系电话:15593608958

     杨文明   县文广旅游局局长

         联系电话:13993657988

     雷永思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联系电话:13809367608

     赵思松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联系电话:18093688555

     赵 海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联系电话:18893690501

     栗世建   县红十字会办公室主任

         联系电话:18189623258

     许永涛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县疾控局局长

         联系电话:13309367700

     张 军   县疾控中心主任、县卫生监督所所长

         联系电话:18093638858

     李晓林   武警高台中队中队长

         联系电话:18189608800

     鲁国华   高台供电公司总经理 

          联系电话:13830635000

     朱进清   高台火车站站长

          联系电话:18193644141

     辛俊兵    高台南站站长

         联系电话:13993662462

     郭  旭   电信高台分公司经理

         联系电话:18909369006

     姚  宁   移动高台分公司经理

         联系电话:13993613000

     李海伟   联通高台分公司经理

         联系电话:18609360017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662172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