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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高台县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8日
高台县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管护体制机制,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农村公路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张掖市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规划和管理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的桥梁和公路设施。
第四条 县域内农村公路建立路长制组织管理体系,实行“县道县管、乡道镇管、村道村管”和“一路一长”的管理机制。
本办法所称路长制是指建立农村公路路长管理组织和落实路长职责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路长制组织体系包括设立总路长、总路长办公室、路长和专管员。县、镇两级设立总路长和总路长办公室,县道、乡道、村道设立路长。县、镇、村设立农村公路专管员。
第六条 县、镇分别设立一名总路长,是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路长制工作的总调度、总协调,由同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部署本级路长制工作;
(二)县级总路长负责筹措和管理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协调处理本级路长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指导和督促本级路长履行工作职责。
县级总路长是全县路长制工作的总负责人,领导全县路长制全面工作。
第七条 总路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路长制工作,安排部署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任务,协调处理巡查发现的问题。
总路长会议由总路长召集,也可委托其他路长召集,会议内容、参会人员由总路长或主持会议的路长确定,会务工作由同级总路长办公室负责。
第八条 全县列养的农村公路,每一条设一名路长。县道路长由县政府班子成员或同级别领导干部担任;乡道路长由镇政府班子成员或同级别领导干部担任;村道路长由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县道、乡道路长分别由县、镇总路长确定。
路长是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责任人,在本级总路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落实总路长的决策部署;
(二)对责任路段进行定期巡查;
(三)指导开展责任路段管理养护;
(四)协调处理责任路段管理养护的突出问题。
第九条 县、镇总路长办公室,是本级路长制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机构,对本级总路长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落实本级总路长和上级总路长办公室的决策部署;
(二)负责制定农村公路养护方案和养护资金使用计划;
(三)对本级和下级路长制工作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监督、考核;
(四)负责本级和下级路长、专管员的业务培训;
(五)负责总路长会议的筹办和会议精神的传达落实;
(六)协调处理路长制工作中的各类矛盾问题;
(七)收集整理路长制工作资料,上报各类路长制工作信息;
(八)组织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活动。
第十条 县级总路长办公室与县交通运输局合署办公,镇级总路长办公室与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分别由县交通运输局、镇农村公路管理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 县、镇、村分别设立农村公路专管员,是辖区内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和管理养护的具体责任人,在总路长办公室和路长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辖区农村公路进行日常巡查;
(二)定期开展农村公路安全隐患集中排查;
(三)组织农村公路养护施工和日常保洁;
(四)开展路域环境整治;
(五)制止并报告侵害路产路权行为;
(六)配合执法部门公路现场执法和涉路纠纷调处。
第十二条 县级农村公路专管员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养护、综合执法人员担任;镇级农村公路专管员由镇农村公路管理所专(兼)职人员担任;村级专管员由村干部或本村护路员担任。
第三章 公路巡查管理
第十三条 路长、专管员定期开展公路巡查,县道路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乡道路长每月不少于1次,村道路长每月不少于2次,专管员每周不少于1次。
第十四条 公路巡查的重点是路面、路基、桥涵、公路附属设施是否完好、有无公路病害或安全隐患,有无非法占用公路及公路建筑控制区问题、路域环境是否整洁及反馈整改问题是否整改落实等情况。
第十五条 路长、专管员巡查公路,应制作巡查记录,主要记载巡查人员、巡查时间、地点、巡查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建议,由巡查人签字。
第十六条 路长、专管员在公路巡查后,及时向本级总路长办公室书面报告发现的公路病害和安全隐患问题。村道发现的问题,书面上报镇总路长办公室。
第十七条 总路长办公室应及时协调处置路长及专管员上报的公路巡查问题,书面移交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整治,并收集整改落实结果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路长、专管员巡查上报的公路问题,本级总路长办公室无权移交处置的,应及时向上级总路长办公室汇报,由上级总路长办公室协调处置。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总路长办公室应当在每条县道、乡道、村道设立公示牌,标明路长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监督电话和责任路线名称、编号、管养里程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路长信息发生变化时,路长制公示牌信息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 总路长办公室负责受理路长制方面的投诉举报,并向本级总路长报告,按照总路长安排,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二十一条 路长制工作纳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指标内容,实行年度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