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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市驻高有关单位:
《高台县优化营商环境季调度年评价办法(试行)》《高台县优化营商环境督导办法(试行)》《高台县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高台县优化营商环境季调度年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科学评价镇、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绩,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季调度年评价对象为全县9个镇、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县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企业开办、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电力、获得用水用气用暖、登记财产、纳税服务、跨境贸易、办理破产、获得信贷、保护中小投资者、执行合同、劳动力市场监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政务服务、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运用、创新市场监管、包容普惠创新等18个专责组责任单位。
第三条 季调度侧重于各镇、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决策部署,以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领导、宣传发动、问题查摆整改、重点任务落实及成效、日常工作推进情况等。调度结果按百分制计分。
第四条 季调度依据《高台县营商环境督导办法(试行)》,每季度由县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责组进行考核打分,考核结果由县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县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条 各镇、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季调度结果纳入全县季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调度范围,在全县经济运行调度会上予以通报。
第六条 年评价为全市开展的营商环境评价工作中,我县评价指标提升情况。由县各专项小组,对照全县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按责任清单分工负责各相关指标的统筹安排、督促指导、资料汇总等工作。年评价结果以市上反馈结果为准。
第七条 各镇年终评分结果中,季调度结果占80%、社会监督员年度评分占20%。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年终评分结果中,各专责组责任单位季调度结果占40%、社会监督员年度评分占10%、市上反馈的年评价结果占50%;其他成员单位季调度结果占80%、社会监督员年度评分占20%。
第八条 各镇、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年终评分由县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核算后,报县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全县营商环境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年度评分(包括对各镇、18个专责组责任单位的评分)由县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责组负责制定具体评分办法并组织开展。
第十条 各镇年终评分作为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的营商环境便利度指标分值。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得分计入本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季调度年评价各项指标根据全县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市级评价评估指标测评情况作动态调整,调整时另行发文通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高台县优化营商环境季调度评分表(镇)高台县优化营商环境季调度评分表(镇).wps
2.高台县优化营商环境季调度评分表(部门)
3.高台县优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工作责任清单
高台县优化营商环境督导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督导问效工作机制,确保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取得实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统筹负责全县优化营商环境督导工作,组织开展对各镇、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督导检查。
第三条 督导内容:
(一) 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 优化营商环境制度机制建设情况;
(三) 营商环境评价指标提升情况;
(四) 企业、社会组织反映的涉及营商环境方面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和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查处情况;
(五) 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平安政府建设情况;
(六) 营商环境建设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情况;
(七) 优化营商环境其他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督导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按季度组织开展,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一) 现场督导。通过召开会议、查阅资料、实地走访、“互联网+”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领导批示落实及媒体曝光和企业以及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开展专项核查督办、跟踪问效;
(二) 打分督导。根据《高台县优化营商环境季调度年评价办法(试行)》等办法,对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问题查摆及整改措施、重点工作落实及具体措施成效、日常工作落实等情况进行打分,鞭策各领域、各层级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三) 组织监督员督导。依据社会监督员评分办法,组织社会监督员对各镇、各有关部门营商环境工作进行打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五条 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负责建立督导发现问题工作台账,定期梳理分析问题产生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形成整改报告,定期予以通报,督促责任单位整改落实。
第六条 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负责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协调解决督导发现的涉及多个部门、多个行业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并针对共性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改进意见,督促指导相关县区和部门整改落实。
第七条 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对督导过程中发现存在履职不到位、工作不力的单位及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报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情节严重的,按程序配合纪委监委进行追责问责。
第八条 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工作亮点和首创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报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对有关单位通报表扬,在全县范围宣传推广。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高台县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我县营商环境的监督作用,拓宽监督渠道,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不断优化全县营商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是由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程序和条件选聘,具有一定公信力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在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具体负责县级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的组织选聘、工作指导、管理监督等日常事务。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代表,行业协会商会、民营企业、新闻媒体代表中聘用。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廉洁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无违纪违法和不良征信记录;
(二) 支持我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熟悉和了解相关行业或
系统内涉及营商环境建设有关情况,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关心市场主体,密切联系群众,热心监督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问题分析和语言表达能力,善于发现问题,能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并能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 曾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正在接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聘任为社会监督员。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的聘任由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发布聘任信息;
(二) 符合条件者通过自荐或有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方式申请;
(三) 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报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 以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向社会公布聘任人员名单,颁发证件。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2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次。对聘任期满后未续聘的,自动取消社会监督员资格。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及时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的;
(三)本人申请辞去社会监督员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履行社会监督员职责的;
(五)违反本办法禁止行为的;
(六)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社会监督员情形的。
第十条 社会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我县招商引资、公平竞争、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监管执法、司法保障、政商关系等涉及营商环境建设事项进行监督;
(二) 向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反馈社会各界对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
(三) 按照《高台县优化营商环境季调度年评价办法(试行)》和社会监督员评分办法,对9个镇和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评价;
(四) 积极参加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组织的座谈、调研、明察暗访等活动;
(五) 宣传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政策;
(六) 其他应当由社会监督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社会监督员开展营商环境调研、明察暗访等工作,涉及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需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涉及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提供。
第十二条 社会监督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要求:
(一) 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 履职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不得以社会监督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 不得以社会监督员名义从事与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 未经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同意,不得以社会监督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或者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五) 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第十三条 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社会监督员的管理和联络,及时向社会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职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加强与社会监督员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的沟通联系,了解社会监督员工作情况,反馈其履职情况。
第十四条 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社会监督员座谈会,听取社会监督员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并向其通报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要求,有特殊事项或重大情况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应当对社会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研究、交办、督办,并予以反馈。
第十六条 对工作认真负责、成效显著的社会监督员,由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提出建议报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通报表扬;对违反前述第十二条有关规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徇私舞弊的社会监督员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解聘;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专项小组开设举报电话,受理对社会监督员的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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