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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市驻高有关单位:
现将《高台县文化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2日
高台县文化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地处置文化旅游行业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时为公众和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障公众和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高台县境内文化旅游行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而发生的公众和旅游者伤亡事件。
1.3.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旅游者伤亡事件,包括气象灾害;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其他各类安全事故。
1.3.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旅游者伤亡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旅游者健康的事件。
1.3.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造成公众和旅游者伤亡事件,包括重大节会活动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恐怖事件造成的公众和旅游者伤亡的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规范、科学高效、资源整合、协同应对的原则。
1.5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4个等级。
Ⅳ级(一般):死亡人数3人以下,或者重伤人数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Ⅲ级(较大):死亡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人数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Ⅱ级(重大):死亡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Ⅰ级(特别重大):死亡人数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应急组织体系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文化旅游行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局长兼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县文化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县文化旅游行业贯彻实施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规范标准,研究制定文化旅游行业应急的相关配套制度,指导、协调重大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调查工作,对各类文化旅游应急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上报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信息。
2.3 应急办公室职责
2.3.1负责贯彻实施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收集、核实、上报、通报有关文化旅游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信息,督查各镇、相关部门单位落实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措施和应急保障措施。
2.3.2发生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突发事件类型,牵头组织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应急处置小组,研判事件等级和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协调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妥善处置善后事宜。
2.3.3根据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及时向文化单位和旅游经营单位、公众、旅游者发出相应预警和提示。
2.4 成员单位职责
2.4.1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第一时间开展救援工作,做好旅游者情绪疏导、现场稳控和信息收集工作,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2.4.2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做好旅游预警信息发布、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提出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文化旅游安全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及时报道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授权发布的全县文化旅游安全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防止网上不良信息传播、扩散。
2.4.3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做好抢险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疏导、现场保护、人员疏散以及信息提供等工作。
2.4.4县财政局:负责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2.4.5县水务局:负责汛情监测和发布,及时提供水文信息,协助做好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大湖湾文化旅游风景区安全经营监管责任,负责大湖湾文化旅游风景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2.4.6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文化旅游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特种设备事件依法组织开展查处;积极参与事件调查,做好景区周边市场的监管执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4.7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2.4.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抢修,保障道路畅通,及时疏散车辆,配合做好涉事旅游车辆相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2.4.9县住建局:承担月牙湖景区旅游安全经营监管责任,负责做好月牙湖景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4.10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提供、发布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警示信息,按《高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处置,及时组织救护车及医护人员开展救治和运送伤病旅游者,并做好相关场地、设施的消毒防疫工作。
2.4.11县气象局:及时发布气象信息及气象预警信息。
2.4.12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文化旅游安全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
2.4.13县宗教局:负责文化旅游安全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民族、宗教等问题的政策指导和协调工作。
2.4.14县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的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2.4.15电信高台分公司、移动高台分公司、联通高台分公司:负责文化旅游安全及突发公共事件通信保障工作。
2.5事发地相关镇职责
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力量,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救援、家属安抚及相关善后工作。
2.6各旅游经营单位职责
健全本单位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构,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内容,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对突发事件进行监测。要按照事件等级,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负责或协助处理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将旅游者疏导至安全场所,开展必要的救助工作,配合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和事故调查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根据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积极协助做好文化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预警级别
根据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依次用蓝色(提供相关信息)、黄色(提示注意事项)、橙色(劝告不要前往)和红色(警告不要前往)表示。
3.2预警信息发布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根据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照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级别,事发区域或场所,事发时间,影响评估及应对措施等。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针对性的告知方式,必要时通过专用信息系统逐个通知文化单位和旅游经营单位。
3.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文化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况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
4.应急处置
4.1建立健全信息接报和公布体系
4.1.1信息接报。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应及时收集和掌握辖区内发生的公共突发事件和可能引发事故的有关信息,对情况进行核实和初步分析,较大以上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文化旅游广电和旅游局报告。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信息来源,事发时间,事发地点,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发态势,公众、旅游者伤亡和失踪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4.1.2公众报告。鼓励公众、旅游者、文化旅游从业人员、相关服务人员向当地政府、文化旅游部门报告。
4.1.3信息通报。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将与本县、周边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协作,建立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发生旅游公共突发事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发生涉外旅游突发事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和通报。
4.1.4信息公布。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应及时对监测、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应对措施。对可能引发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信息,经县政府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4.2应急响应
4.2.1响应级别
对应文化旅游公共突发事件等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级别。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相应等级。当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4.2.2响应程序
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领导小组启动文化旅游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
4.3响应措施
4.3.1发生Ⅳ级(一般)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启动应急处置工作。县文化旅游应急机构配合应急管理部门、相关机构组织开展救援、抢救及善后工作。
4.3.2发生Ⅲ级(较大)文化旅游公共突发事件,县政府及时向张掖市人民政府报告,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文化旅游应急机构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开展救援、抢救及善后工作。
4.3.3发生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县政府及时向张掖市人民政府报告,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处置工作。县文化旅游行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事发地镇人民政府,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开展救援、抢救及善后工作。
4.4新闻发布
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按照事件等级,经县政府批准,由县宣传部组织,县文化旅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信息。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人员未经授权,一律不得接受新闻采访,不得发布或发表个人看法。
4.5应急结束
文化旅游公共突发事件结束或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后,县政府决定并宣布解除应急响应后,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相应解除应急响应,转入常态管理。
5.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救治、死亡人员善后处理及相关服务工作,及时恢复文旅行业正常秩序。其它善后工作按照县政府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实施。
5.2社会保险
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保险。发生文化旅游公共突发事件后,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应在第一时间协调配合保险公司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按照有关规定督促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及时按照保险合同开展理赔工作。
5.3调查与评估
按照事件等级,县文化旅游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展文化旅游公共突发事件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5.4奖惩
对在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的文化单位和旅游经营单位及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要与专业救援队伍保持紧密联系,建立应急协调机制,确保在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救援、抢救保障有力。
6.2物资保障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络,做好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救援车辆、装备和物资的保障。文化单位和旅游经营单位要做好应急车辆及相关救援物资的准备。
6.3经费保障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化单位和旅游经营单位要设立应急专项经费。接受同级审计、财政等部门对应急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6.4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文化单位和旅游经营单位人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的演练,切实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掌握应急保障的专业技能。文化单位和旅游经营单位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高台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编制与解释,报县政府备案。文化单位和旅游经营单位可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7.2预案修订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适时组织对本预案的评审与修订,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组织实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