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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台县城市道路冰雪清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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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01/2020-00100
文号
高政办发〔2020〕31号
关键词
冰雪;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环境卫生;城市市容
发布机构
高台县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0-06-24 16:24:28
是否有效

解读文件链接:

《高台县城市道路冰雪清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省市驻高各单位:

《高台县城市道路冰雪清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9日   


高台县城市道路冰雪清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及时清除城市路面冰雪,确保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管执法局)是城区冰雪清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县爱卫办、县文明办、城关镇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县城管执法局做好城区道路冰雪清除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道路冰雪清除工作以义务劳动为主,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片包干的原则,采取专业与公共相结合、机械与人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高单位、学校、个体工商户及城市居民,均有清除道路冰雪的责任和义务,按照本办法之规定,全面做好责任区域内的冰雪清除工作。

第六条冰雪清除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清除责任区域内的冰雪。当日7:00至17:00降雪的,应当于降雪停止1小时内开始清除;18:00以后降雪且在次日8:30之前停止的,应当于次日8:30开始清除。清除的积雪必须在12小时内由各责任单位负责清运完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节假日或双休日为由拖延。

第七条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媒体中心及时跟踪报道除雪工作动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八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降雪时要积极做好交通疏导工作。在各单位组织集中冰雪清除时应疏导车辆绕行,必要时可视情况对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

第九条城关镇人民政府、县城管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草局(园林绿化局)与沿街单位、个体工商户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时,要将冰雪清除工作列入其中,明确冰雪清除的质量标准及履约责任。

第十条冰雪清除工作按照下列责任分工执行:

(一)由城关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市场监管局配合督促沿街个体工商户,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区域清除清运人行道路面的冰雪;停业的店铺,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负责清除。

(二)城关镇各社区按照行政区域,负责组织本辖区范围内的冰雪清除工作,督促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清除小区内冰雪。

(三)县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驻高单位,按照《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环境卫生整治责任区域划分表》划定的责任区,清除清运责任区内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路面的冰雪。

(四)广场、集贸市场、公交站点、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冰雪,由管理单位清除清运。

(五)供热、供水、排水管网等发生跑、冒、滴、漏或爆管

事件形成的积冰由管理单位清除清运。

第十一条积雪堆放要规整美观,不得超出树坑,不得损坏树木、绿篱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向冰雪路面抛洒沙土、灰渣;禁止在汽车站点、交通设施、垃圾容器、公共厕所等公用设施周围堆放冰雪;禁止在积雪堆上倾倒垃圾、废物、污水;禁止向路面扬撒冰雪。

第十三条城市主干道、次干道的除雪要干净彻底,确保达到“三见三无”(即见路面底色、见交通标线、见路沿石,无雪道、无雪条、无冰包)。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冰雪清除工作实行验收制,验收工作由县爱卫办牵头,县城管执法局、县文明办、城关镇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等部门配合,对冰雪清除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并及时将验收情况在全县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对冰雪清除清运任务完成不及时、不彻底的责任单位,由县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5年1月20日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高台县清除城市道路冰雪管理办法》(高政办发〔201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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