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文件链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高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0日
高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一、总则
(一)区划背景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促进畜牧业与环境保护统筹协调发展,推动农业源减排和全面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2017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以及省、市、县等地方性法规、规划和文件等有关工作要求,按照张掖市环境保护局、张掖市畜牧兽医局印发《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指导意见的通知》(张环办发〔2017〕10号)要求,结合高台县实际,依照生态环境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制定了《高台县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去年以来,受非洲猪瘟疫情冲击,我国生猪存栏下降,产能下滑,稳定生猪产能保障供应形势严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在2017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基础上,通过排查整治,对超过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扩大禁养区范围作出调整,依法依规引导畜禽养殖业健康绿色发展。
(二)意义与目的
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我县生态文明建设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及改善生态环境治理的重大战略举措。科学合理划定畜禽禁养区范围并制定落实相应的法律法规、管控措施及制度的建设,将对保障全县环境敏感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和重点流域的环境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卫生区等区域为重点进行科学划定,加强环境监管,为国家生态文明县创建目标的全面实现,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三)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实现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带动发展战略为指导思想,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和部署,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进一步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大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四)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一致的原则;
4.符合总体规划与便于动物防疫卫生防护的原则;
5.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6.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与环境敏感区域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与程序
(一)划定依据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12.29);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4.24);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
(7)《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11.26);
(8)《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10.9);
(9)《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第 474 号令);
(10)《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11)《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
(1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3)《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环发〔2012〕135号);
(1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6.1);
(15)《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2.地方性法规、规划及文件
(1)《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2004.2.2);
(2)《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1999.9.26);
(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年)》(甘政发〔2015〕103号);
(4)《甘肃省地表水功能区划》(2012-2030);
(5)《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场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
(省农牧厅2007年5月11日);
(6)《张掖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
(7)《高台县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8)《高台县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规划2005—2030年》;
(9)《高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0)《高台县城乡发展总体规划》;
(11)《高台县生态文明示范县建设规划》;
(12)《高台县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实施方案》;
(13)《高台县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
(14)《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
(1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技术规范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2)《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3)《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
(4)《畜禽养殖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 682-2003);
(5)《畜禽养殖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T1167-2006);
(6)《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
(7)《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8)《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9)《畜禽养殖业(小区)环境守法导则》(环办〔2011〕89号);
(10)《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二)划定程序
1.县政府牵头,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编制划定方案。
2.县政府组织水务、林草、湿地、住建、自然资源、文广旅游、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等部门及各镇政府征求意见和建议,对编制的《高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进行调整。
3.县政府将《高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上报市生态环境局、畜牧兽医局组织进行技术评审。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备核。
(三)术语和定义
1.畜禽
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13类。
2.畜禽禁养区
畜禽禁养区(简称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以下简称养殖单元)的区域。养殖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
3.养殖规模标准
依据《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场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划定。
(1)养殖场规模标准
养猪场:饲养基础母猪100头以上或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存栏奶牛10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饲养繁殖母牛100头以上或年出栏肉牛200头以上。肉羊养殖场:饲养繁殖母羊2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家禽养殖场:年存栏蛋鸡50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鸡10000只以上。家兔养殖场:饲养家兔1000只以上。
(2)养殖小区规模标准
养殖小区占地面积、入住农户数量、养殖规模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川塬区在10亩以上,山区在5亩以上。以入住农户计算,每个养殖小区不少于5户。以养殖数量计算,各畜种最低饲养规模为:养羊小区:饲养繁殖母羊500只,或年出栏肉羊1500只。养牛小区:饲养繁殖肉牛(奶牛)150头,或年出栏肉牛500头。养猪小区:饲养基础母猪300头,或年育肥出栏瘦肉型猪(包括提供种猪)3000头。养鸡小区:饲养蛋鸡2万只,或年出栏肉鸡5万只。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5.风景名胜区
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6.自然保护区
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峡,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7.湿地
指天然或人工形成的沼泽地等带有静止或流动水体的成片浅水区,还包括在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
8.居民区
指有常住人口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等区域。
9.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研究区
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研究、医疗卫生为主的区域。
10.生态红线保护区
指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生态安全的底线(鉴于目前高台县生态红线保护区尚未划定,待划定后本区划方案亦需参照生态红线保护区要求执行)。
三、禁养区划定方法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划定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养区的划定技术原则和方法如下: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全县在用、备用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经省政府批复的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经市政府批复的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二)自然保护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张掖黑河湿地自然保护区(高台段)总面积294.6平方公里,占张掖黑河湿地保护区总面积的71.57%,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划定为禁养区。自然保护区划定按照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三)重点文物保护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文物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为禁养区。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卫生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包括城市建成区、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划定为禁养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四、禁养区划定结果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高台县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高台县城市供水水源地位于高台县南华明水滩,于2008年由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选址建设,日供水量10000立方米。2012年4月,高台县城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区划由省人民政府《关于张掖市城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甘政函[2012]52号)批复,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总面积4.963平方公里。高台县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情况及禁养区划定见表1、附图1。
2.高台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根据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高台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高台县共划定乡镇饮用水源地17处。17处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高台县乡镇水源地保护区情况及禁养区划定见表2、附图1。
张掖黑河湿地自然保护区(高台段)地处张掖黑河湿地保护区西段,总面积294.6平方公里,占保护区总面积的71.57%。其中:核心区105.61平方公里,缓冲区105.14平方公里,实验区83.85平方公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划定为禁养区。高台县涉及张掖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情况及禁养区划定见表3、附图2。
(三)重点文物保护区
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准,高台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如下:
1.骆驼城遗址
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汉唐遗址,位于张掖市高台县骆驼城镇永胜村西3公里处。城址坐北向南,平面呈长方形,东西宽425米,南北长704米,面积29.92万平方米。城垣为黄土夯筑,夯土层厚0.10一0.15米,墙基宽6米,残高7米。分为南、北两城。根据省政府批复的骆驼城遗址及墓群重点保护保护范围为4.89平方公里。
2.许三湾城遗址
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位于张掖市高台县新坝镇许三湾村南,许三湾城遗址分布范围北至许三湾村居民点250米,东至许三湾村200米,南至许三湾墓群200米处,西至250米处。城垣黄土夯筑,面积1.04万平方米。现存遗迹为城墙、马面、翁城、腰墩、角墩、古井等。根据省政府批复的许三湾城遗址及墓群重点保护保护范围为8.82平方公里。重点文物保护区禁养区划定见表4、附图3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卫生区
高台县辖九镇(城关镇、宣化镇、南华镇、巷道镇、黑泉镇、罗城镇、合黎镇、骆驼城镇、新坝镇),136个行政村,总人口15.84万人,其中:城镇人口2.73万人,农村人口13.11万人。全县有回族、藏族、维吾尔族、彝族、满族、裕固族、撒拉族共7个少数民族。现有各级各类学校60所,其中普通高中1所、职业中专1所、初级中学4所、小学16所、教学点38所、幼儿园48所。全县有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科技馆、博物馆、游泳馆各1所。全县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166所,其中:县级医疗卫生单位5所,镇卫生院(分院)11所。高台县城区、各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划定为禁养区,禁养区划定见附图5。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综上所述,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卫生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等5方面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及畜禽养殖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等,划定规划范围及防护范围的要求,综合划定高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 480.76平方公里,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59.05平方公里,张掖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高台段)210.75平方公里,重点文物保护区198.71平方公里,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卫生区12.25平方公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高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局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游局、住建局、林草局、水务局、黑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组成,并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公布后严格执行,各镇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推进禁养区内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关停、转产和搬迁等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镇、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监管合力。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达到标准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规范环境治理行为。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负责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动实现区域畜禽养殖粪污处理种养平衡;组织开展综合利用技术示范推广,开展节水养殖、清洁生产、还田利用、生态养殖等试点示范建设,指导畜禽养殖场(小区)改进设施和工艺。各镇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三)严格考核机制。将畜牧产业发展与畜禽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纳入各镇和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建立约谈、监督问责制度,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乡镇属地管理、上下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验做法及先进典型,及时曝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