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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台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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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01/2019-00115
文号
高政办发〔2017〕107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7-07-05 17:10:00
是否有效

解读文件链接:

《高台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市驻高各单位:

《高台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高台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务院批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甘建城〔2015〕4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以及单位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医疗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城市暂住人口等生活垃圾产生者,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征收,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按家庭实际人数征收,经营场所按营业场所面积征收。每年12月底一次性征收本年度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建设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实行价格听证制度。

第六条  县建设部门主管本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城关镇人民政府受建设部门委托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委托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部门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代收协议,委托代收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部门和代收单位的名称;

(二)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期限;

(三)代收手续费用的标准;

(四)代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上缴财政专户的程序;

(五)代催、代收欠费的义务;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八条  收费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甘肃省非税收入统一收费票据》。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城区街道、公共活动区域的清扫、保洁和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以及购置必需的垃圾清运设备和垃圾处理设施的费用。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审计、价格、财政、纪检监察等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烈属、五保户、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革命伤残军人、下岗特困职工从事商业经营的,应足额缴纳相应项目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经济确实有困难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征收部门申请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受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持有专用票据收费的;

(二)擅自改变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三)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高台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高政发〔2008〕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处理费按《高台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实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其他各镇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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