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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市驻高有关单位:
《高台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
高台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18号)、《中共张掖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同意高台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张深改组发〔2016〕2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和农户等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诚信和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第四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是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依法批准设立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发布农村产权交易和农村产权交易项目公告等相关信息;
(三)负责组织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及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等方面的流转转让交易活动;
(四)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评估、收储、处置、交易和资产担保抵押登记等工作;
(五)协助办理农村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
(六)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操作规程制定、交易信息平台建设维护和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主要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收集、交易咨询、申请受理、资料初审、申请提交和政策宣传等工作。村信息员配合做好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
第七条 本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产权转让、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农户个人产权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流转交易。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的范围: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不含土地);
(五)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七)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
(八)其他依法可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拍卖、竞价、招投标、协议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农村产权交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交易申请。由出让方向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提交产权交易申请材料,经初审合格后,由镇交易服务站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产权流转申请材料。
(二)信息发布。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提交的材料进行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后,利用网络等公共媒体,对外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征集受让方。
(三)资格审核。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填写《农村产权交易受让意向书》,提供相关材料,并接受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资格审查。
(四)组织交易。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与出让方商定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五)签订合同。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流转意向后,与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签署《农村产权成交确认书》,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六)出具鉴证。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交易合同内容审核合格后,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并及时公布交易结果。
第十一条 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可凭《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有关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或抵押等相关手续。凡涉及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的变更登记,有关部门应当要求出让方、受让方提交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的,可以先将拟交易的标的物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由县农村产权评估工作小组评估。流转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应中止交易:
(一)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二)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四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应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
(三)产权已被设置抵押、诉讼保全或被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依法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十五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妨碍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出让方或受让方不具备交易条件而进行交易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对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免收交易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产权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