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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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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01/2024-00043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4-07-01 10:45:00
是否有效

原文链接:

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台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高台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已经县政府办公室同意,于2024年6月25日印发实施。为准确把握《预案》的重要内容,现就《预案》中涉及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编制目的

在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不断提高卫生健康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高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主要内容

《高台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主要框架分为总则、事件分级、应急反应和终止、救援保障、附则。

(一)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二)组织体系

本《预案》明确了高台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县卫生健康局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县卫生健康局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成立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高台丝路慈仁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建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启动、应急准备、应急处理、应急终止建议;参与制定应急预案、专业技术方案、操作技术规范;提供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镇级成立相应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规定,协助县卫生健康局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高台丝路慈仁医院及事件发生地的辖区卫生院承担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任务,承担伤员院内救治任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根据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三)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分级反应 

I级应急反应是指接到关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II级应急反应是指接到关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III级应急反应是指接到关于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IV级应急反应是指接到关于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

(四)现场救援及指挥

县卫生健康局接到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调集医疗机构救治队伍,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救援需要,相继调集现场调查处理组、专业应急救治队伍和其他医疗机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五)救治及应急反应终止

按照“先救命、后救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进行,随时对已检伤分类的伤病人员进行复检,发现有呼吸心跳骤停、窒息、活动性大出血、严重中毒、休克等危急重症现象,立即进行抢救和治疗,维持患者基本生命体征。

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救援工作完成,所有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并经专家组评估后,经县政府及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县卫生健康局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信息报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六)救援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做好人员、经费、物资、信息、交通等各方面保障工作,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五、实施时间

《预案》自印发之日(2024年6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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