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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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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09/2024-00086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24-01-17 09:20:00
是否有效

原文链接:

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台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城区集中供热PPP项目临时接管预案等3个预案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建设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建设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高台县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使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以及城市公用行业(供水、供气、供热、城市桥梁、道路、垃圾处理、园林、风景区等)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行业造成灾害的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四、组织体系

高台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高台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县级相关部门等应急机构组成。其中,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县住建局局长担任。

五、事故和预警信号的分级

我县建设安全事故依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 (Ⅰ级)、重大 (Ⅱ级)、较大 (Ⅲ级)和一般 (Ⅳ级)四个等级,预警信号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事故: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发生坍塌或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100人以上中毒(重伤);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重大(Ⅱ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较大(Ⅲ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一般(Ⅳ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一次中毒(重伤)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二)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事故: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48小时以上,影响5万户以上居民用水、用气、用热,或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重大(Ⅱ级)事故: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48小时以上,影响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用水、用气、用热,或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事故。

较大(Ⅲ级)事故: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48小时以上,影响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用水、用气、用热,或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中毒(重伤)20人以上的事故。

一般(Ⅳ级)事故: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48小时以上,影响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用气、用水、用热,或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中毒(重伤)3人以上、20人以下的事故。

    (二)城市桥梁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事故:指城市桥梁桥长在2000米以上的大桥,以及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桥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或者城市桥梁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的事故。

重大(Ⅱ级)事故:指城市桥梁桥长500米以上、2000米以下的大桥,或者城市桥梁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事故。

较大(Ⅲ级)事故:指城市桥梁桥长在500米以下的大桥,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桥梁受到严重威胁,或者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或者城市道路立交桥及城市道路下穿铁路立交桥、过街天桥等因超限车辆撞击上跨桥梁造成桥梁设备严重损坏的事故。

一般(Ⅳ级)事故:指城市桥梁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桥梁受到严重威胁或者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人员3人以下的事故,或者桥梁虽未坍塌,但桥面已沉陷、孔洞,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必须立即采取封桥断路的。

(三)城市道路、污水管网、园林风景区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重大(Ⅱ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事故;

较大(Ⅲ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20人以上的事故。

一般(Ⅳ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3人以上、20人以下的事故。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六、实施执行

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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