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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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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20/2022-00035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水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水务局
生成日期
2022-06-30 16:56:05
是否有效

原文链接:

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台县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的要求,现将《高台县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2年,高台县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高台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并于2012年5月21日经高政发〔2012〕36号文件公布实施。经多年发展,该办法已无法满足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需要。2019年1月2日,《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指出,“各地要在2019年6月底前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2019年12月底前健全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下达的文件精神,巩固提升全县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能力,全面落实“三个责任”和“三项制度”,建立健全运行管护机制。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农村居民用水需求和饮水安全,结合我县实际,重新修订《高台县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高台县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高政办发〔2022〕49号)共六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运行和管理、水源和水质、水价和水费、法律责任、附则。

(一)总则。第一至四条,阐明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及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职责等。农村饮用水供水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水务、发改、财政、卫健、生态环境、审计、供电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的相关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饮水安全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管护和水源保护协调等工作。

(二)运行和管理。第五至二十五条,明确了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在管理和运行中涉及的主要事项。其中:

1.高台县农村人饮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负责全县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各镇人民政府应成立供水工程运行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管小组)做好辖区内饮用水管理;行政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受益村)应确定村级水管员,管护村级供水设施,保证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2.供水工程根据投资渠道和工程规模,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置原则,明确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体系。政府投资建设的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由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资金从水费和县级财政维修养护资金中列支;受益村自筹和政府补助建设的村级供水设施,由受益村负责管理维护,产生的一切管护费用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由受益村自行承担;入户工程(包括入户支管、入户井、水表、阀门、室内水龙头等)由用水户负责管理维护,产生的一切管护费用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由用水户自行承担。

3.供水工程投入运行前,管理单位和受益村、用水户应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安装计量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或干扰计量设施正常计量。用水户需新(改)建用水设施或扩大用水范围的,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在优先保证供水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产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由管理单位负责设计、安装供水设施,产生的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计量造成水费收缴依据缺失的,水费按上年度同期或基本水费计。停止用水的,经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暂停供水和计量收费。临时用水的,经管理单位审核同意、签订供水合同、安装计量设施后,按照先交费后供水的办法供水,所产生的费用由临时用水户自行承担。

4.供水单位职责和用水户义务。

(三)水源和水质。第二十六条至三十一条,提出了水源保护区管理、卫生监测、水质检测和出现突发事故造成的水源污染或隐患情况等方面的要求。其中:

1.市、县人民政府应对行政区域内的人饮水源采取保护措施。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农村人饮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禁止事宜和措施。

3.县卫健部门要定期对工程供水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质监管,管理单位要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供水水质符合现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农村饮水水源污染隐患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供水单位,同时报告镇政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生态环境部门。突发性事故责任主体要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消除或防止污染进一步恶化。县水务、生态环境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县政府部署,立即开展调查、处置、处理等工作,确保突发性污染事故或隐患及时控制、彻底消除。涉事责任主体必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污染消除工作部署。

(四)水价和水费。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六条,确定水价核定的原则和收费管理内容。其中:

1.农村饮用水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供水价格由县发改部门监审、核准,由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当批复的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供水价格时,其差额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贴。

2.明确已安装和未安装智能计量设施及供水工程用水总量不足设计规模时的交纳水费方式。受益村应加强水费的收缴和管理,定期向用水户公示水费收缴情况,及时向管理单位上交水费,管理单位收缴水费必须开具专用票据。

3.水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接受县财政、发改、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五)法律责任。第三十七至四十一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和《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管理单位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以上行为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第四十二至四十三条,明确《办法》施行日期及有效期,并废止原《高台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高政发〔2012〕36号)。

以上是《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及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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