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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意义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2021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甘政发〔2020〕60号)、<张掖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张政发〔2021〕3号)等规定,进一步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工作,以确保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不发生群死群伤事件,不发生烧毁林场和村庄现象为目的,结合我县实际,制发《高台县人民政府2020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以下简称《命令》)。
二、《命令》的主要内容
《命令》的具体规范共六条,依次为“明确防火期限”、“发布禁火命令”、“落实防火责任”、“严格火源管控”、“强化宣传教育”、“做好应急处置”,分别对防期时间、防火区域作出明确,要求筑牢用火审批、入山检查、日常巡护、联防联保四条防线,同时对防火责任的落实和值班值守作出规定,对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提出目标,对森林草原火灾的防控、隐患的消除以及发生火情后的处置应对措施作出明确要求。
三、贯彻落实《命令》的具体措施
(1)根据多年来我县的气候特点、资源类型和自然、民俗习惯规定了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的时限,提醒林区草原和林草边缘广大人民群众遵守不同时段生产、生活中必需的野外用火、防火要求。
(2)在规定的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林区草原未经批准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坚决杜绝烧荒、烧秸秆、吸烟、烧纸、烧香、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及其它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并确定了进入林区草原从事生产作业人员、车辆的进入条件。
(3)落实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强化行业职能部门监管责任、森林草原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内的防火主体责任。
(4)加强日常巡逻管控,加大巡查密度和巡查力度,严防死守敏感地区、重点部位和重要设施,严格火源管控,全力筑牢用火审批防线、入山检查防线、日常巡护防线和联防联保防线,严防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和大灾害的形成。
(5)森林草原防火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宣传教育等工作上要务必重视,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确保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切实发挥各单位的职能作用。
(6)发生森林火灾后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相互沟通协调,积极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各项准备,落实防扑火安全措施,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