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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高台县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中共张掖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委农办发﹝2020﹞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责任,县农业农村局起草了《高台县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征求各镇、相关部门和律师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高台县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实施意见(送审稿)》。
一、制定《实施意见》的必要性
2020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施行,新土地法显化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提升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保障村民居住权,增加村民财产性收入,对宅基地管理职能进行调整,明确规定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为衔接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需对农村已建房屋进行全面梳理,规范宅基地和新建房屋管理,满足村民住房需求,提高村民居住水平。2020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会议要求进一步积极探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具体路径和办法,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三条底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
二、制定《实施意见》的依据
制定《高台县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实施意见》主要参考贯彻了以下几个文件中有关精神要求:一是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是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三是中农办、农业农村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四是农业农村部下发《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五是农业农村部和自然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六是中共张掖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总体要求、主要内容、保障措施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阐明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的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是主要内容。分七个方面,一是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门列为宅基地管理与改革主管部门,《实施意见》明确了县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责。二是依法落实基层政府属地管理。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政府审核批准。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社主体”的宅基地改革管理机制,要求各镇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受理、审批工作程序。三是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程序。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农业农村部和自然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精神,我局进一步细化了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程序,提出了“申请、公示、审查、部门联审,镇级审批、开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六步工作法,明确了申请条件、审批程序、时限等内容。四是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重点明确了宅基地的范围和宅基地面积。根据《甘肃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县属于村人均耕地1334平方米(2亩)以上的,宅基地不得超过330平方米标准。五是鼓励节约利用宅基地。重点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进行了要求。六是支持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农业转移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农村宅基地和住宅闲置浪费问题日益突出,针对这一问题,《实施意见》提出重点做好因地制宜选择盘活利用模式、支持培育盘活利用主体、稳妥推进盘活利用示范、依法规范盘活利用行为等四个方面的工作,有力推动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农户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七是做好宅基地基础工作。重点就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总结经验、强化培训等方面进行了安排。
第三部分是保障措施。主要提出落实工作责任机制、优化细化工作流程、强化政策宣传引导、严肃责任追究四个方面的举措来保障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