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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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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01/2020-00133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0-10-30 09:20:00
是否有效

原文链接:

高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和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对2020年10月25日印发实施的《高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高政发〔2020〕58号)进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实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是政府加强宏观质量引导,推广先进企业管理方法,树立质量标杆,切实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高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自2012年发布实施以来,在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方面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按照《办法》规定,有效期为5年,《办法》实施以来评出县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1家(2013年中华番茄公司),此后受《办法》中评审条件限制再未评出获奖企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原有《办法》已和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根据县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高政发〔2020〕1号)精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办法》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了修改,形成了《高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送审稿),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报县政府进行讨论决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20年10月25日印发实施。

二、目的意义

印发实施的《高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目的和意义:

(一)完善和改进我县质量奖励机制,规范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和管理工作;

(二)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促进追求卓越,增强核心竞争力,示范带动高质量发展。

三、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二)《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三)《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四、主要政策措施

修改后的《高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对主要内容进行了扩展和细化,主要政策措施如下:

    (一)将《高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名称修改为:《高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二)第一章内容包括制定本《办法》的依据、原则、奖励范围及金额,政府质量奖的有效期限,奖金来源等。

1.将原《办法》第三条修订为第二条,对授予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范围进行了扩充,涵盖了产品、工程、环境、服务和社会管理等众多领域经营主体;

2.将原《办法》第四条修订为第三条,规定了政府质量奖评价依据、原则等;

3.将原《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订为第四条,将“县政府质量奖每年组织评审一次。原则上获奖单位每年度不超过1个”修订为“县政府质量奖每2年组织评审一次,每次评定1-2个”,明确对获奖单位奖励金额10万元,与原《办法》规定金额一致;

4.将原《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四款修订为第五条;增加第六条,对不收取费用和奖励经费来源渠道进行了规定。

(三)第二章规定了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及评委会办公室的设置、人员组成和具体工作职责。

1.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质量技术监督局”修订为“县市场监管局”;

2.将原《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内容统一合并为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评委会和评委会办公室职责。

(四)第三章包括申报政府质量奖的条件和评审程序。

1.将原《办法》第十条修订为第九条,对组织申报基本条件做了完善和补充,删除了申报企业“具备企业质量信用AA级以上称号”的条件,具体修订为: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环保、安全、质量等政策,且在本县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

(2)具备扎实的质量工作基础,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理念、制度、模式、方法先进,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3)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创新能力较强,品牌形象和影响力突出,质量竞争力优势明显;

(4)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服务、质量等指标位居省内或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6)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的重大投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删除原《办法》第十一条;增加第十条内容,鼓励龙头骨干组织和新兴行业申报县政府质量奖;删除原《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内容;将原《办法》第十四条修订为第十一条,并对评审程序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五)第四章对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县政府在项目投资,科技创新、税收优惠,荣誉获得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本章节内容为新增,共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主要要求对获奖企业和组织在项目安排、政策扶持、资金投入、项目补助、税收优惠政策、融资贷款、评优评先等方面对给予倾斜支持。

(六)第五章规定了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后具体的处理措施。

1.将原《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修订为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条文内容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2.删除将原《办法》第十七条内容;

3.对原《办法》第十八条内容进行了删减和补充;

4.对原《办法》第十九条内容进行了删减和补充;

5.对原《办法》第二十条内容进行了修改,规定了撤销奖项的情形;)增加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社会监督的内容,特别是引入纪检监察部门对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全文为: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全程监督,评审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监督,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

6.将原《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修订为第二十二条,对条文内容进行了删减和完善。

(七)第六章规定了办法的实施期限。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为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承担机构为局质量股。

解读人:殷彬,联系电话:0936-5934786

六、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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