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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台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关定义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指县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在县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
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等)。
2.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
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目标
到2019年底,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严格控制在禁燃区内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等有毒有害物质,禁燃区内保障生产和生活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全部完成清洁能源改造。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原则
(一)统一划定,分步实施。县政府统一划定禁燃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好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分步建成禁燃区。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淘汰燃煤锅炉(茶炉大灶、经营性炉灶)为重点,统筹推进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工作。加快集中供热、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建设,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提供保障。
(三)分步实施,适时调整。按照本实施方案时限要求,逐步推进我县禁燃区建设,县政府将根据我县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适时调整禁燃区划定范围。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划定我县县城建成区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控制措施
(一)禁燃区调整及公布
县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省、市工作要求,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二)控制措施
1.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工业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2.禁燃区内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3.高污染燃烧设施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