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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台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农村资产资源配置,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县制定了《高台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一、制定的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18号)等省、市有关农村产权交易方面的文件,借鉴了《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安徽巢湖市和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我县开展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实际情况,从交易机构和职责、交易范围、交易方式和程序、交易行为规范、监管及纠纷调处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形成了《暂行办法》。
二、制定的必要性
为推进我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积极搭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和运行管理制度,提高农村产权交易的市场化程度,确保农村产权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进行,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2015年10月,根据市县编委会批复,县级成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制定了高台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方案》也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0次会议讨论通过,批复实施。为了进一步明确农村产权交易的主要内容,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建立“组织合法化、交易规范化、操作流程化、管理制度化”的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和运行管理制度,提高农村产权交易的市场化程度,确保农村产权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有必要制定《暂行办法》。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指导性、可操作性的制度依据。
三、制定的意义
一是解决土地流转不规范的问题。部分农户在土地流转中只有口头约定,未依据法律程序办理规范的流转手续,没有订立流转合同,以至于在流转过程中产生较多矛盾。通过《暂行办法》,规范流转双方流转行为,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二是解决村级资产、资源发包不规范的问题。有些村干部在处置村集体资产、资源的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合同不规范、在工程建设上不进行招投标,村干部说了算的情况。《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县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产权转让、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必须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农户、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和其他经营主体(法律、法规和政策有限制的除外)可自主决定产权交易或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规范交易。三是解决了县、镇、村三级产权交易机构职责不清的问题。四是明确了农村产权交易范围、方式和程序。五是规范了农村产权交易流程,对资料的提交、工作时限进行了具体规定。
四、主要内容
该《暂行办法》分为总则、交易机构和职责、交易范围、方式和程序、交易行为规范、监管及纠纷调处、附则六个部分。
总则中明确了《暂行办法》制定的目的意义、依据、适用范围等,提出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的原则,明确要求:高台县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产权转让、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必须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农户、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和其他经营主体(法律、法规和政策有限制的除外)可自主决定产权交易或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规范交易。
交易机构和职责中明确了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县级成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镇级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村级设立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员的三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细化了县、镇、村三级产权交易机构的主要职责。
交易范围、方式和程序中:
一是确定了农村产权交易的范围,是根据县政府已通过下发的《高台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中交易产品的范围确定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等八大类农村产权。
二是农村产权交易的方式采取协议、 竞价、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是制定了农村产权交易流程、产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分别应提交的资料清单,以及项目信息发布,受让方征集、交易保证金缴纳和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的一些细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交易行为规范中主要对交易过程中出现问题需要终止交易行为的情况进行了梳理,提出了农村产权交易必须遵照的准则。
监管及纠纷调处中明确了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和指导单位,发生产权交易纠纷时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