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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台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及政策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甘建城〔2015〕4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城市暂住人口等生活垃圾产生者,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以及单位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医疗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及征收部门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征收,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按家庭实际人数征收,经营场所按营业场所面积征收。每年12月底一次性征收本年度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建设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实行价格听证制度。
县建设部门主管本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城关镇人民政府受建设部门委托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和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城区街道、公共活动区域的清扫、保洁和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以及购置必需的垃圾清运设备和垃圾处理设施的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减免
烈属、五保户、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革命伤残军人、下岗特困职工从事商业经营的,应足额缴纳相应项目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经济确实有困难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征收部门申请办理减免手续。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处罚措施
单位和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当事人对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