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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解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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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18/2019-00008
文号
关键词
收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救助金;待遇;不动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基础养老金
发布机构
高台县民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县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19-02-25 11:36:00
是否有效

原文链接:

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张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的通知

一、不同户籍状况如何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1.同一县区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且未享受其户籍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可以向经常居地镇人民政府、社区申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其他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可随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申请享受居住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二、城市低保家庭收入包括哪些?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家庭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娱乐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除外)、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遗属补助金、商业保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予)收入等。

三、城市低保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哪些?

1.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立功荣誉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生活补贴,高龄补贴,精简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金。

2.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

3.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困难补助、求职补助。

4. 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及有关单位颁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5.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基础养老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教育救助金,廉租住房补贴,就业救助金、救灾救助金和医疗救助资金,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节日慰问款物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6.因重大疾病、重大灾害出卖唯一住房的销售款。

7.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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