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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张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明确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精准认定保障对象,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张掖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张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
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需要哪些条件?
户籍状况、 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凡城市常住居民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其贫困状况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作为主要指标,并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重度残疾、患重大疾病等增加的长期刚性支出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家庭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年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二、如何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交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支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等书面材料,并授权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困境儿童和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经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申请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是如何受理的?
镇人民政府、社区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请求或授权,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情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