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政府,县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高台县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高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高台县总工会
高台县财政局
2024年4月12日
高台县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 重要指示精神,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快推动高技能人才 队伍建设,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能大师是指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 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以优秀高技能人才名字命名,工作室的规范名称为“技能大师姓名+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室需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规格的工作室牌匾,并张贴工作室管理制度。
第三条 工作室由我县技术技能领域突出的行业和各类企业工作的高技能人才,以及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的技艺人才,依托企事业单位、行业技术研发中心以及职业院校、依法注册技艺传承场所等为载体领办或创办。工作室应设在生产、研发、教学、实训等场所。围绕推动重点产业关键技术突破,支持各类企事业单位引进产业发展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对符合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单位评选条件的,予以优先推荐。
第四条 工作室的主要功能:
(一)整合高技能人才资源,在技术攻关创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形成团队优势,实施重点攻关、重点突破;
(二)承担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试制推广、教学培训等任务;
(三)深入研究技术技能,及时总结绝技绝活和技术技能创新成果;
(四)传授技能,培养高技能人才,培养行业(产业)、企业技术技能骨干;
(五)承担和参与行业性、区域性技术技能交流活动。
第五条 依据申报条件,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是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财政局组织评审确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六条 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一)技能大师条件。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或具有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作出较大贡献,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室日常工作。原则上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同时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甘肃省技术能手或“享 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以及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
2.被评为或认定为“陇原工匠”、“金张掖能工巧匠”、市、县拔尖人才、市级行业骨干人才等。
3.在技术革新、科技攻关、产品研发、成果转化、非遗传承 等方面,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或对技术发展具有引领作用。
4.具有绝技绝活,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做出较大贡献。
5.指导学生或徒弟在县级技能大赛取得第一名、市级技能大赛取得前两名、省级技能大赛取得前三名、全国技能大赛取得有效名次、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的成绩。
6.带徒授艺经验丰富,每年至少培养2名技能人才,并取得相应职业(工种)初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二)依托企业建立工作室,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
2.拥有一支为技能大师提供必要支持的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团队;
3.技能人才比较密集,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 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
4.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持续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三)依托职业院校以及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 (培训中心)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或具有技艺传承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
2.拥有一支为技能大师提供必要支持的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团队;
3.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制度,与企业联系紧密,校企合作卓有成效;
4.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场地、人员、设备、经费等必要的工作条件,能支持工作室开展项目建设和成果产出。
(四)乡村振兴技艺传承、民间绝活等技能大师工作室可依 托个人作坊、技艺传承训练场所、演义场所、合作社等机构建立 (机构须取得合法注册登记),能够支撑师带徒、技艺传承等各项活动有效开展。
第七条 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评审:
(一)单位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按隶属关系自愿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组织评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实地考察和书面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评估、集中评审。
(三)结果公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通过评审的单位在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四)命名挂牌。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总工会、县财政局发文公布工作室名单,并统一制发牌匾。
第八条 申报材料
1.所在单位报告(包括技能大师工作室职业或工种、技能大师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技能大师简介、技能大师工作室计划目标、实施项目等);
2.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3.技能大师工作室与所依托企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签订的合作协议;
4.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第三章 项目资金投入和使用
第九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资金投入包括就业补助资金、行业企业(单位)支持资金、自筹资金等。
第十条 对经评审认定的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从 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2万元项目资金补助。其他投入资金由申报主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投入扶持发展资金。
第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用品购置、人才培养、技能交流推广等费用,不得用于购置车辆、发放奖金、津贴补贴等其它用途。
第十二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管机制,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估,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优先将政府补贴性相关技能培训向技能大师工作室倾斜,引导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并及时兑现培训补助资金。对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符合《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中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 行业、企业或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为技能大师 工作室提供办公场所、实训设备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安排技能大师带徒津贴、研究(攻关)项目补贴以及日常工作经费等。
第十四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单位要做好以下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单位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
第四章 项目产出和评估
第十五条 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形成以下项目产出:
(一)具备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定期开展活动。
(二)建立完善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制度、办法,规范运作。
(三)通过传、帮、带,使技艺技能得到传承,每年为企业或社会培养2名以上青年技术技能骨干,需取得初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四)立足企业进行技术革新、解决企业生产技术难题,积极参与企业技术装备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总结推广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和先进的生产操作法;与技工院校开展共建工作,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深化校企合作。
第十六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要建立专门档案,包括申请表、批文、成员信息、重大活动记录、业绩、工作总结、影像资料等。
第十七条 建设期满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开展考核评估,进行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不符合建设条件或未达到项目绩效的限期整改,一年内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按程序取消项目称号。
第五章 工作室管理和考核
第十八条 日常管理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认定、建设和总体指导、管理、考核等工作。
(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指导、管理、考核等工作。
(三)技能大师工作室由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督促指导正常开展活动,确保政府专项补贴资金规范使用。
(四)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负责工作室具体运行管理,制定年度计划,总结年度工作。
第十九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作室的建设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
(一)定期上报制度。技能大师工作室要分年度编制技能大 师工作室工作计划,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每年12月底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技能大师工作室年度工作情况及项目产出情况(包括青年技术技能骨干培养情况、技能人才培训等级认定人数、科研创新等情况)。
(二)建立联系制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党员干部联系技能大师工作室制度。通过电话沟通、电子邮件等方式,主动加强交流沟通,听取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对人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技能大师工作室运行情况,在政策范围内积极协调解决技能大师工作室课题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新型学徒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困难。
(三)开展经验交流活动。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荐工作室专家参加县、市级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适时通过开辟专栏、策划系列活动等方式,开展特色宣传,充分展示技能人才精湛技艺水平、技术革新创新、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优秀成果,扩大技能人才的社会影响力,形成爱惜技能人才、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技能大师工作室考核标准,采用百分制对技能大师工作室从技艺传承、技艺创新、技能人才培养、取得成就、规章制度、党建工作等方面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评审。年度考核分为四个等次: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对年度考核优秀等级的工作室通报表扬,再次 申报建设项目时可作为加分项;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室,给予半 年时间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工作室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重新考核评估的书面申请,经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总工会、县财政局撤销工作室称号。
第二十二条 对业绩和贡献突出的技能大师工作室,优先推荐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二十三条 对业绩和贡献突出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优先推荐为市、省高层次人才人选。
第二十四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在组织疗养、考察交流、培训学习、进修深造和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工作室带头人。
第六章 工作室变更和退出
第二十五条 因带头人退休、患重大疾病、死亡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作室不能继续开展活动,原依托单位仍有意愿举办县级工作室的,可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变更带头人,由本单位具备同等及以上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继续领衔建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作室及带头人条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变更工作室带头人。
第二十六条 带头人调离至县内同系统(集团)其他单位工 作,带头人本人及新单位有意愿继续举办县级工作室的,新单位 应联合原依托单位上报,申请变更工作室举办单位或由原单位和 新单位协商合作共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作室及带头人条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变更工作室申报单位。
第二十七条 工作室或带头人发生变动,依托单位应在30 日内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报告或申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报告或申请后30日内按相应条件予以取消和认定。项目建设单位属保密性质的,按国家有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工作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称号并收回牌匾。
(一)工作室所在单位不愿意继续举办或申报单位主体不存在,或工作室带头人调离、亡故且无符合要求的人员接替领办的;
(二)工作室或带头人因违法违纪或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三)工作室或带头人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四)工作室带头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工作室或带头人连续两年没有正常开展活动,或工作室连续两年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六)工作室无故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估考核或拒不提交考核资料的;
(七)工作室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的;
(八)工作室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其他重大事件的;
(九)其他应当严肃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 对存在违法违纪、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行为 的工作室,除撤销工作室称号外,追回政府补贴资金,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不再列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推荐对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级、省级、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考核按《张掖市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张人社通〔2024〕21号)、《甘肃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甘人社通〔2023〕10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高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高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台县总工会、高台县财政局印发的《高台县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高人社发〔2019〕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