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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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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04/2022-00212
文号
高人社发〔2022〕490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人社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22-12-05 15:20:10
是否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能,推进聘任兼职调解员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社会化服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人社部、中央综治办《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53号)以及人社部、财政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是指由高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任、管理和考核,专职或兼职从事劳动人事信访调解、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立案前依法调解工作,并获得相应办案补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高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培训考核与日常管理等工作,成员由局分管领导以及负责仲裁、调解、财务等相关工作的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案件的交办、监管、指导及办案补助的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调解员选聘

第四条  从依法成立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工会组织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中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中聘任调解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司法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热心调解工作者或曾从事过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退休人员担任特邀调解员。符合条件的个人也可以向人社局申请担任调解员或特邀调解员。

调解员、特邀调解员由高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聘书,聘期三年,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五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二)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社会经验;

(三)热心调解工作;

(四)具有一定沟通协调能力;

(五)其他适合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  受过刑事处分、被开除公职或正在接受组织调查审查的人员不得聘任为调解员。

第七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的权利:

(一)有权了解与纠纷或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

(二)获得正常开展调解工作的物质条件和便利;

(三)接受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四)享有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的权利;

(五)辞去调解员的权利。

第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的义务:

(一)遵守高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管理规定,维护政府和调解组织的形象;

(二)尊重当事人的仲裁、诉讼权利;

(三)不得在后续的仲裁、诉讼程序中担任该案的仲裁委托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

(四)不得利用调解工作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五)不得泄露调解过程中了解的当事人的秘密和隐私。

第三章 调解管理

第九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调解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平、公正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徇私枉法,不弄虚作假;

(四)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尊重当事人仲裁、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工作职责:

(一)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调解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配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开展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上岗时,着装应整洁得体;履行职责应坚持原则,热情大方,举止文明,廉洁自律。

第十三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应当参加省、市、县、镇等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四条  对于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劳资纠纷,均可进行调解,但下列案件除外:

(一)重大敏感、社会影响大的案件;

(二)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三)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十五条  对适宜调解的劳资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员名册中协商确定调解员;协商不成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

调解员应在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到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案情和诉求,并及时联系当事人,确定调解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调解员调解纠纷,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告知当事人调解规则和有关事项;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核对证据材料,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

(三)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耐心疏导;

(四)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

(五)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员可以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和程序调解纠纷。

第十七条  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员有上述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由该调解员调解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

(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自行和解的;

(二)一方当事人已申请仲裁立案受理或已投诉劳动监察部门立案受理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拒绝或者退出调解的;

(四)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五)存在无法继续调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经过调解的纠纷和案件,分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负责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应当依照调解仲裁法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审查确认或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二)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当将相关材料退回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如委托他人代为签订,则应增加授权委托书作为附件;

(二)调解请求应包含申请人的具体诉求和金额;

(三)明确劳动争议具体类别、协议条款、履行方式及时限;

(四)调解协议书应由双方当事人及调解员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五)当事人为法人的,在调解协议书上须加盖公章;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调解案件期限一般为15日,自调解员接收材料之日起计算。

仲裁登记立案前委派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15日,自委派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应书面同意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五章 调解办案补助发放

第二十二条  调解办案补助标准采取以案定补、一案一补的原则发放。调解员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调解成功并制作出具《人民调解协议》的,按照以下标准申请调解办案补助:

(一)涉案人数10人以下(含10人)的案件每件补助300元;

(二)涉案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30人)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补助500元;

(三)涉案人数30人以上50人以下(含50人)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每件补助800元;

(四)涉案人数5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每件补助1000元。

第二十三条  调解办案补助发放流程如下:

(一)申请。调解员需在符合补助申领条件的案件结案之日起1个月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时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案件卷宗;

2.《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案补助申领表》;

3.税务发票;

4.身份证复印件;

5.银行卡复印件。

调解办案补助实行“申领承诺制”,补助申领人需对填报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二)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部申领人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提出办理意见。

(三)发放。经审核无误后,由县人社局财务统计股按照财务规定将补助发放到申领人提交的银行账号。

第六章 考核及解聘

第二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考核由高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考核内容为业绩考核,业绩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业绩考核内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实绩、群众满意度、遵守工作纪律及参加学习培训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辞职,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涉及重大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不得辞职。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资格:

(一)对受理的纠纷因发现或报告不及时、调处不得当,导致纠纷激化,受到责任查究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有违规违纪行为或者不遵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高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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