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策>>部门文件

高台县水务局关于印发《高台县凿井施工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打印
索引号
620724015/2021-00041
文号
高水发〔2021〕178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水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水务局
生成日期
2021-08-19 10:50:52
是否有效

各水管所,各凿井施工企业:

《高台县凿井施工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水务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台县水务局

                           2021年7月29日 

高台县凿井施工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凿井市场,加强全县凿井施工企业管理,规范凿井作业行为,高台县水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张掖市地下水资源开采管理暂行条例》《高台县加强地下水统一管理实施方案》,并参照《石羊河流域凿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对高台县区域内凿井施工企业或个人凿井作业统一管理,加强监控,严格执法,规范凿井许可登记行为,实行凿井企业(个人)备案登记制度。本办法发布后,本县境内取水凿井企业(个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下述流程对凿井施工备案登记进行申请、审核和颁发:

(一)凿井施工企业(个人)向拟凿井地所属灌区水管所提交凿井施工备案登记申请;

(二)灌区水管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灌区水管所将相关材料整理后上报县水务局(节水办)进行复核审查;

(三)经县水务局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县水务局颁发《凿井施工备案登记证》,对凿井机组统一挂牌砸号后,凿井施工企业(个人)方可进行凿井建设;

(四)未取得《凿井施工备案登记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凿井建设作业。

第二条  申请办理《凿井施工备案登记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凿井施工企业(个人)备案登记申请;

(二)凿井施工企业(个人)备案登记表;

(三)凿井施工企业(个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凿井作业技术等级资质证明;

(四)凿井施工企业(个人)钻机登记表;

(五)施工方案及施工风险自负承诺书、维护打井市场秩序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承揽凿井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在订立凿井施工合同前,应当查验被承揽方取水许可批准文件,不得承揽未取得取水批准文件的凿井工程。

第四条  因城市或农村等各类建设,需抽取地下水降低水位的,新打降水井必须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临时取水许可手续,安装计量设施,并按相关规定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第五条  凿井企业或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县水务局的监督检查,对阻碍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六条  凿井施工企业或个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凿井作业进行转包或分包,不得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凿井工程,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资质承揽凿井工程。

第七条 《凿井施工备案登记证》每半年审验一次,每年换发一次。若一年内没有审验、证件缺失或需延期的,需向县水务局说明原因,审查确定是否继续颁发或延期。

第八条  不按规定违规凿井(包括降水井)、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手续造成不良影响的、或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扰乱凿井市场秩序的,按照《高台县取水许可事项承诺书》的承诺事项,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列入不诚信记录名单,按照“一处受罚,处处受限”原则实行联合惩戒。

第九条  企业或个人未取得《凿井施工备案登记证》私自凿井建设的,由县水行政执法机关将违法施工机械先行登记封存,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第十条  取得《凿井施工备案登记证》的企业(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张掖市地下水资源开采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进行处罚,并吊销《凿井施工备案登记证》:

(一)使用欺诈等违法手段获取《凿井施工备案登记证》的;

(二)擅自进行转包、分包作业的;

(三)应办理取水许可手续而未办理的;

(四)明知取水单位或个人没有办理或取得取水许可手续,仍然协助凿井取水的;

(五)没有将施工合同报水务系统备案的;

(六)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形的。

第十一条  鼓励任何单位(个人)对违法凿井作业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各凿井企业(个人)要严格遵守凿井市场管理秩序,相互监督,确保《高台县凿井施工企业管理办法》(试行)顺利执行。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高台县水务局(节水办)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