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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制度和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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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21/2021-00017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市场监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1-02-03 15:55:30
是否有效

各镇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制度和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2日

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管局”)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查。包括: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1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的人员和1名以上持有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检查。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安全监督检查,由县市场监管局制定计划,由各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各镇所”)组织实施。高台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执法队”)有权对全县特种设备进行执法检查。

第六条各镇所每年对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至少现场检查1次,对重点监管的特种设备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检查1次,对安全隐患频发、安全事故风险大的使用单位根据监管实际增加检查频次。开展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节日和重要会议活动来临前的安全检查,并做好节日、会议活动期间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和专项工作。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对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进行随机抽查,对各镇所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进行定期督查。

第八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并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有关内容。

第九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作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强制措施、现场处置和整改复查等。

第十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有权行使现场检查权、拍照摄像以及查阅复制证据权和调查询问权。被检查单位现场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检查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检查,或者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或者拒绝签字、签收相关文书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记录,填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确认。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

第十三条有证据表明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者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以下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之一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的;

(二)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

(三)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四)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没有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第十四条查封、扣押可能引起被检查单位停产停业的,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局主要领导报告,并取得同意。

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等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待被检查单位正常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书面告知期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

(一)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

(三)发现在用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整改期限设定根据整改工作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15日。

第十六条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逾期未整改并且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依法处理。

各镇所及执法队承办特种设备违法案件,各镇所负责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填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表述,问题和处置措施要表述准确。

第十八条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

第十九条检查收集的资料、制作的各类文书等证据,应当及时立卷存档。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

第三条 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企业执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各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各镇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

第六条 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应包括:企业的主体合法,相应的许可资质有效;企业应依法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关管理和作业人员;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依法依规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档案建设管理;制定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制度;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确保设备定期检验,做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等。

第七条 通过落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促进企业加强特种设备基础管理,使企业在主体合法、设备设施、安全投入、机构人员、规章制度、教育培训、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做到特种设备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切实提高全县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水平。

第八条 企业应每年度持续进行自查,并及时认真填写《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表》,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后,报送县市场监管局各镇所。企业应当对其上报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编制本辖区特种设备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根据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掌握的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监测信息、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信用状况、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特种设备分类监管等情况,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条 对企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可以结合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一并进行。

第十一条 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有1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的人员和1名以上持有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可以邀请技术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人员参与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被检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定专人配合陪同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题,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予以阻挠。

第十三条 被检查企业若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可视为该企业拒不落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执法单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核查企业自查工作,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抽查核对特种设备情况;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监督检查结论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就监督检查结论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 需要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县市场监管局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告知相关部门。 

第四章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在监督核查中,发现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没有落实的,监察人员应下达有关的监察指令,责令企业按照指令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对违法行为逾期不改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对需移交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的,应在监督检查结束后及时移交。

第十七条 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获知的特种设备安全信息,依法应通报同级相关监管部门的,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通报。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同级政府报告。 

第五章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参与企业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制度,严格检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第十九条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条 县市场监管局应根据企业监管业务需要,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监管水平。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落实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的主体,应把隐患排查治理贯穿于日常生产活动全过程,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监控制度,逐级落实。

第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排查一次安全隐患,并落实岗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每月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五条 使用单位发现特种设备安全重大隐患,应当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核实情况、督促企业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逐级上报。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暂时难以停产或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加强维护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条 重大安全隐患完成整改后,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应向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管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或专家进行认定,确认其整改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 县市场监管局在县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接受县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

第九条 各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各镇所”)应当指导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发现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第十条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把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重要内容,落实责任,督促治理。

涉及公共安全领域或需协调多个部门整改的重大隐患,县市场监管局应及时上报县安委办,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专题研究解决,确定整改责任单位,指定有关部门牵头督办。   

第十一条 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结合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对所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规定要求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县市场监管局特监股、各镇所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上报和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档案或隐患管理台账。

第十三条 接到隐患报告和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所报告和举报的隐患应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及时书面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十四条 县市场监管局对本辖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按规定内容、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个人依法查处,发生安全事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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