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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高台县爱心理发员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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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04/2020-00105
文号
高人社发〔2020〕286号
关键词
   ;章 岗位;理发员;爱心;公益性岗位;爱心理发员;岗位补贴;聘用人员;理发;岗位职责
发布机构
高台县人社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20-09-23 10:47:58
是否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

现将《高台县爱心理发员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高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9日



高台县爱心理发员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爱心理发员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强化工作责任,提升服务水平,本着“按需设置、精准落地、自愿公开、统一管理”的原则,根据县人社局、扶贫办、财政局、妇联《关于印发高台县2020年开发164个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细则的通知》(高人社发〔2020〕8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爱心理发员公益性岗位,主要是指通过建立“爱心发屋”,为本村60岁以上的老年人、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等免费提供理发服务,并对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每周定期走访探视,监督监护人、照料服务人或被委托机构落实照料服务的公共服务就业岗位。

第三条 镇、村分级负责本区域内爱心理发员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员选聘

第四条 爱心理发员人员选聘,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列入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含历年已脱贫人口);

2.非一、二类低保对象;

3.非村干部家庭成员(村干部包括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村文书等享受财政较高补助人员);

4.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适应岗位的基本劳动能力;

5.爱心理发员男性年龄原则上应在16-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原则上应在16-55周岁之间。

第五条 爱心理发员选聘对象优先考虑贫困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成员、贫困重病家庭成员、贫困家庭妇女、易地扶贫零散搬迁的贫困家庭成员,优先安排有一定理发基础的农村妇女。

第六条 爱心理发员和选聘的生态护林员、草管员等其他类似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不能重叠,一个贫困户至多安排一人到乡村公益性岗位及类似岗位就业。

第七条 爱心理发员人员选聘程序:

1.公告:镇政府在村民活动较集中的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选聘资格条件、名额;

(2)选聘范围、程序、方式;

(3)岗位职责、岗位报酬;

(4)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项。

2.申报: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通过村委会向当地镇政府申报,提交相关资料。

3.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镇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聘人员。

4.公示:镇政府对拟聘人员名单在行政村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聘用:按照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县定、镇聘镇管、村用”的管理机制,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报县人社局审核后,由镇政府与其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一年期满考核合格,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服务期限原则上3-5年。

6.培训上岗:爱心理发员岗位聘用人员确定后,由县人社局委托县、镇及民办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培训合格后开展基本的理发服务,安排上岗开展工作。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爱心理发员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村民公约,热情接待群众,做文明爱心理发员。

2.为本村60岁以上的老年人、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等免费提供理发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以上服务对象收取报酬,对于行动不便服务对象要提供上门理发服务。

3.保持爱心发屋环境卫生整洁,每月如实填写村民服务管理台账。

4.对于工作量不饱和的人员,除承担理发服务外,对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每周定期走访探视,监督监护人、照料服务人或被委托机构落实照料服务。

第四章 待遇发放

第九条 爱心理发员岗位补贴由县人社、财政、扶贫部门从就业专项资金、扶贫资金中列支,县人社局负责为聘用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县财政局拨付。

第十条 聘用人员上岗后,按月发放岗位补贴,每月岗位补贴经县人社局、扶贫办审核后,通过“一卡通”发放,各镇申报聘用人员岗位补贴时,须提供聘用人员工资表、“一卡通”卡号、考勤记录等材料。

第十一条 爱心理发员每人每月岗位补贴500元,各镇将各村人员工资表、考勤表汇总后,每月20日前经镇领导审核后报人社局审批,按规定拨付“一卡通”账户。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十二条 爱心理发员岗位管理坚持“谁用人、谁管理、谁考勤、谁负责”的原则,各镇要建立爱心理发员个人档案,主要留存聘用协议、考勤资料等。聘用和被解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因辞职或出现应退出公益性岗位情形时,各镇申报县人社局后,可按规定程序予以替补。凡有人员退出时,各镇应在当月月底前报县人社局,停止发放岗位补贴。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

1.入学、服兵役、转入城镇、户籍迁出或移居本村之外的;

2.刑事犯罪的;

3.终止就业需求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6.由他人长期顶替上岗的;

7.通过其他渠道已实现就业的;

8.其他不适合继续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情形。

第十五条 爱心理发员考勤由各镇负责,可委托驻村工作队或村委会进行考勤登记。爱心理发员每月工作时间由各镇根据各村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于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可提供上门理发服务。

第十六条 爱心理发员岗位补贴与考勤直接挂钩,本月未开展理发服务的扣发岗位补贴。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七条 爱心理发员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等情况。各镇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应向县人社局提出辞退建议,经审核后取消其服务资格,并停止发放岗位补贴。

第十八条 各镇要加强对爱心理发员的日常检查考核,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人员和落实其他相关惠农政策的重要参考。对空岗挂岗、虚报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县人社局定期对镇、村日常管理、考勤工作、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以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坚决杜绝吃“空饷”“双饷”等违规现象地发生,一经发现,将取消其一切待遇,并追回冒领的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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