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条 申请受理。
(一)受理机构。
行政机关应确定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二)受理原则和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行政机关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当即时登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第三条 申请审查。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首先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包括核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等。申请书形式要件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甘肃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四条 申请处理
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进行分类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或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九)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十)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处理。
第五条 申请答复。
(一)答复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二)答复形式。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六条 费用收取。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标准依据《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甘财税法[2017]16号)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条 附则。
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涉及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接收
(一)接收主体
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接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接收渠道及规范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把“政府网站申请”“邮政寄送”和“当面提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
1.网站申请。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及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应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上渠道,并提供电子回执或短信通知。
2.邮寄申请。行政机关信件收发机构与信件处理人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分别做好交接登记。
3.现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尽可能安排在配备监控记录设备的固定场所接收。对于委托申请情形,应查验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其他形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也应及时接收,并予以确认。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本单位所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专门说明并向社会公布,并对已经专门说明并公告的申请接收渠道承担相应法律义务。接收人员接收申请后,应出具回执,写明接收日期、答复期限。
二、登记
(一)登记要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确认登记。登记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送达方式等。
(二)期限计算
1.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传真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自电子邮件系统接收之日或自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补正
(一)补正告知
行政机关需要申请人补正,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补正告知应以书面告知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达到补正效果的,应及时留存记录。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补正条件
符合以下五种条件之一时,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一是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二是申请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信息提供或答复书送达的;三是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证件信息的;四是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涉及特定对象的政府信息,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利益证明的;五是其他需要补正的情况。
四、拟办
(一)自行办理
申请人对事实清楚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时,可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拟答复意见,报有关负责人审签后即可答复申请人。
(二)协同办理
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需要本级相关部门或下级行政机关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报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在1个工作日内转相关部门或下级行政机关。相关部门或下级行政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拟答复意见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拟答复意见应加盖单位公章,注明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三)会商办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复杂、疑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做出报告,根据要求会同相关单位及政府法律顾问会商研究答复意见。必要时由本机关有关负责人协调会商,研究确定答复意见。
五、征求第三方意见
行政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六、审核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拟答复意见进行审核。对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的存在明显瑕疵的拟答复意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要求其说明理由或修改完善。
对于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或不存在的答复,法制工作机构或法律顾问应当参与审核。
七、做出答复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起草答复书,报有关负责人审签。信息公开答复是正式的行政行为,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方式和情况做出答复。
答复书应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答复结果(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八、送达
(一)直接送达
对直接送达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并经申请人签收确认。
(二)邮寄送达
行政机关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三)电子送达
行政机关应上传加盖印章的答复书扫描件或拍摄的彩色图片作为附件。
(四)送达期限
直接、委托或邮寄送达期限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电子送达日期以网络系统发出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
九、存档
(一)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二)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互联网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所有依申请办理的政府信息公开应当设立台账记录。
(三)数据分析和运用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汇总、统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登记情况。有条件的可在依申请公开办理平台设置自动统计功能,加强依申请公开办理数据的分析和运用,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申请单号 | 申请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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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工作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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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人代表 | 法人身份证号 | ||
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
邮编 | 电子邮箱 | ||
申请日期 | 申请方式 | ||
标题 | |||
文号 | 受理部门 | ||
信息用途 | 剩余受理期限 | ||
内容描述 | |||
办理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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