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降低了职工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市内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由500元、700元、1000元降低为150元、500元、800元;市外一、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与市内相应级别医疗机构保持一致,分别为150元、500元;市外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1500元(省外由3000元降低为1500元,市外省内由2000元降低为1500元)。
2.调整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医保支付标准
参保职工跨统筹区域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调整为市内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标准。调整后具体报销比例为:市内外一、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95%、93%,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0%,按规定转诊至市外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或因急诊抢救直接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为85%;未按规定转诊直接在市外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市外省内报销比例为80%,跨省报销比例为70%。
3.提高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标准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比例由85%提高到90%,年最高报销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