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各镇政府信息公开>>宣化镇>>农村危房改造

《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字体:【 打印
索引号
620724078/2024-00053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宣化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宣化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4-07-05 10:25:00
是否有效

为进一步健全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管理,完善资金监管程序。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现对有关出台背景、政策依据、制定程序、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8年2月,原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综合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1年4月,在该办法的基础上,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有效规范了全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但随着我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的健全完善,特别是国家和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甘肃省省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及甘肃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印发施行以后,《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已难以适应地质灾害防治实际和资金管理要求。

在对近年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调研总结,学习借鉴省外项目管理先进经验与做法的基础上,甘肃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财政厅认真研究国家相关规定,针对我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以问题、目标和成效为导向,制定了《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四)《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六)《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七)《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制定程序

2023年3月,甘肃省自然资源厅与财政厅联合起草了《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5月征求了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及厅机关处室局意见。2024年3月,根据财政部门最新要求,在已有办法的基础上加入全链条资金管理、绩效管理等方面内容,形成《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完成了律师意见征询、专家论证,经进一步修改完善,提交省自然资源厅审议并完成相关程序后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九章五十八条,分别为总则、项目管理职责、项目申报与储备库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及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在资金管理方面。根据《甘肃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细化资金分配、资金下达、资金支付及资金监管等地质灾害资金管理要求;在第七章中明确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及时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是职责划分方面。明确了各市(州)、县(市、区)制定本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职责;明确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和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系统的填报及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等职责。

三是项目储备库建设方面。在第三章中,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细化了项目储备库管理原则、项目类型、入库要求及填报指南等,要求所有项目经审查后直接纳入项目库管理。第十二、十三条增加了入库项目前期工作要求,做好项目建设因素的调查研究及评估论证,并对涉及林草、文保、社会稳定性等因素提出明确要求。

四是项目申报与审批方面。为切实解决地方中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困难的实际,以及为突发地质灾害提供资金支持,在第十九条中明确排危除险项目有关要求。

五是项目实施方面。在第三十五条中明确变更调整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1次。增加了监测预警项目、调查评价项目变更程序等要求。提出了加强资质监管,落实项目设计单位责任等内容。

六是工程质量方面。在第四十二条中明确了项目验收的质量检测要求,提出省级验收中对治理工程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质量开展抽检的要求。

七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在第二十条中明确成果按照有关要求完成登记与资料汇交,具备条件的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推荐申报有关成果奖励。

八是建设工程质保方面。明确施工单位需履行工程质保义务。在竣工验收后的一个水文年内,对实施工程负有维修、加固、补充等相关责任。

五、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办法》有效期为5年。

解读机关: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地质勘查管理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