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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耕地保护”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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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78/2023-00120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宣化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宣化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12-08 09:50:00
是否有效

1.请介绍一下为什么要保护耕地?

答: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2.什么是18亿亩耕地红线?

答:18亿亩耕地红线是国家经科学统计分析,保持我国粮食安全稳定的耕地底线。

3.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

答:基本农田是指中国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2020年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基本农田前面加上“永久”二字,体现了国家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重视。永久基本农田既不是在原有基本农田中挑选的一定比例的优质基本农田,也不是永远不能占用的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就是我们常说的基本农田。加上“永久”两字,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高度重视,体现的是严格保护的态度。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永久基本农田上可以种什么?

答: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

5.永久基本农田上不可以干什么?

答: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来源:《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1〕166号)

6.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答: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

7.什么是一般耕地?

答: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易地、休耕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一般耕地是指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 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

8.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一不得”“四严禁”

答:“一不得”: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四严禁”: 

1.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3.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4.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 种植业设施。

来源: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9.什么是耕地用途“五不得”?

答:一是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二是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

三是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四是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五是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来源: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

10.什么是耕地保护“六严禁”?

答:耕地“非农化”是指违规占用耕地开展非农建设的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提出六个严禁: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

11.什么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答:2020年7月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提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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