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工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称本企业工龄),系指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并以工作收入作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企业职工退休费主要依据其连续工龄来确定,由企业支付。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国家开始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改革以后,不再使用“连续工龄”的概念,而代之以“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分为“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为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也就是说,只有符合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才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作为养老金计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对此进一步确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因此,视同缴费年限不仅关乎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甚至影响到职工能否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