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等,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
二、内容
(一)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申请人应当符合我市的经济困难标准,并具有相应的经济困难证明。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
在民事行政方面的有: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示人付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刑事诉讼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自诉人,如果因经济困难而没有聘请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
(三)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如各类诉状、案件受理通知书、可以委托代理人通知书、仲裁裁决书、一审(二审)判决书、再审裁定书等,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四)到何处申请援助?
凡由各区、县(市)基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立案审理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应向该区、县(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凡由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立案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应向张掖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五)哪些人员可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援助案件(为刑事指定辩护案件提供辩护的,应当是有律师执业资格的工作人员),还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六)法律援助程序
法律援助应当经过申请、审查、指派等程序。当事人认为自己符合援助条件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援助中心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援助条件,当事人填写援助申请书,援助中心在10日内进行审批,指派律师事务所或安排本机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并及时通知当事人。援助人员接案后应立即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提供法律援助。
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援助中心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七)遇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会导致援助机构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了以下情形的发生会导致该援助事项的终止:
1、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援助条件的;
2、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3、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的;
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