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公开是村民自治委员会将涉及村集体和关系村民利益的公共事务办理情况,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告知全体村民,并由村民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一种民主行为。《高台县村务公开管理规范》规定了村务公开基本原则、实施主体、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间、公开程序和监督考评。
一、基本原则
在村党组织的全面领导下按照让村民知道、参与、做主、监督、满意的要求和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二、实施主体
村民委员会是实施村务公开的主体,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是实施村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
三、公开内容与要求
(一)公开事项
1.村级财务:
(1)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计划;
(2)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入和支出;
(3)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资源、资产、资金;
(4)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
(5)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
(6)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注:村级财务公开事项不包含经营性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涉及的商业秘密。
2.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1)本村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议事规则、村规民约;
(2)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民主评议方案;
(3)“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
(4)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5)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6)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7)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8)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9)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10)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11)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12)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3.村民委员会协助上级政府落实有关政策的情况:
(1)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
(2)村民委员会协助镇党委、政府开展的工作。
4.农村社保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村民缴费标准、保险金缴纳及经费使用情况等事关村民切身利益的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以及省、市、县惠农政策。
5.涉及村民切身重大利益或经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内容要求
1.公开内容应真实可靠、清晰详实、通俗易懂,可增加具体说明。
2.对于土地征用补偿费、直接补贴给农民的资金等事项应按细化的条项逐项逐笔公开。
3.对于集体土地征占事项、集体资产资源事项、集体工程招投标事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事项应进行专项公开。
4.对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农业小型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拨付到村使用的财政资金要全程公开。
四、公开形式
(一)公开形式应注重实际、实用、实效。
(二)应充分利用村务公开栏、居民工作微信群、QQ群、钉钉群等开展村务公开工作,在人员流动较多、便于村民查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公开栏应能防风挡雨,并配置意见箱,注明村务公开监督电话和开箱日期。
(三)可通过召开民主听证会、入户告知、告村民书、通报、明白纸、村报等形式公开村务。必要时可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公开村务,有条件的村也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途径公开村务。
五、公开时间
(一)根据不同的公开内容相应的公开时间要求如下:
1.一般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1次;
2.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开1次;
3.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布。
(二)村务公开栏的内容保留期限应不少于10个自然日,网络公开的内容保留期不少于一年。
六、公开程序
(一)基本程序
1.村务公开应符合“提出方案→审查确定→公开公布→听取意见→答疑解惑→资料归档”的基本程序。
2.村民委员会应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
3.村务监督机构应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修改并确定。
4.村民委员会应按第6章和第7章的要求及时公开公布。
5.村务监督机构应在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内容的建议、投诉或意见后,及时调查并反馈给村民委员会。
6.村民委员会应在10个自然日内处理并对村民提出的建议、投诉或意见进行答疑解惑。
7.村民委员会应按村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村务公开资料进行整理,明确归档范围、时间和归档资料保管期限表,并归档统一保管。
(二)特殊程序
1.财务公开应符合以下程序:财务人员提交明细账目→村务
监督机构审核→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务监督机构负责人、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主任签字并盖章→公开公布→答疑解惑→资料归档。
2.宅基地审批公开应符合以下程序:村民提交申请→村民委员会审查核实→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上报→公布上级批准名单→资料归档。
3.国家建设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公开应符合以下程序:公布征地基本情况→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公布会议决定→资料归档。
4.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公开应符合以下程序:公布底数、政策和指标→公布申请名单→公开公布发放情况→资料归档。
注:特殊程序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环节。
七、监督考评
(一)监督主体
村务公开监督主体包括村民、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党组织和上级部门。
(二)监督职责
1.村民监督职责
(1)可对所公布的村务事项提出质疑或质询。
(2)可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凭证。
(3)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村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4)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
见、建议和要求。
2.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职责
(1)列席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以及村党组织会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等,了解掌握情况。
(2)收集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建议,对村民反映强烈的村务、财务问题进行质询,并向村民作出说明。
(3)审查村务公开内容的全面性、真实性,公开的时效性、公开形式的科学性以及公开程序的规范性,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情况。
(4)督促村委会及时整改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
(5)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主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3.村党组织监督职责
领导村民委员会及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村务公开与村务公开监督工作。
4.上级部门监督职责
县委、县政府及组织、纪检监察、民政、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和镇党委、政府及相关站所、中心应根据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实施,受理群众对村务公开的投诉、信访和举报,实施必要的调查处理并向相关人员反馈,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审计与监督。
(三)监督要求
1.村民认为村民委员会不依法依规履行村务公开义务的,可向村务公开监督委员会反映,也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村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如实举报。
2.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对村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村民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答复。
3.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和镇党委、政府及相关站所中心按照村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村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定期开展财务审计,收到举报后应予以调查并及时处理。
(四)考核评价
推行村务公开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村务公开纳入对镇、村整体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内容中,并按照本标准要求制定考核办法,坚持量化考核。
本规范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