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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拆除复垦复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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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79/2024-00120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南华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南华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4-06-28 16:30:00
是否有效

甲方(镇政府):

乙方(搬迁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高台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总体方案》要求,为切实做好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在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搬迁房屋现状:

乙方被搬迁房屋位于村       

房屋不动产产权证号为:             

 四至位置:

 东至:           ;西至:           ;南至:          ; 北至:             

宅基地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结构为          ,房屋产权性质为         ,用途为            

二、安置房基本情况:

集中安置。甲方提供的集中安置房位于, 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单价为元/㎡,房屋结构为           ,房屋产权性质为             用途为             。安置房屋为统规自建房,房屋质量符合现行《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定》的要求。

分散安置。乙方在现有的安全住房或购买的住房位于,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总价为        万元,房屋结构为         ,房屋产权性质为            ,用途为            

三、补助政策落实:

在农村集中安置点建房的农户,享受每户补助资金 10 万 元,贴息贷款 5 万元(5 年期)的政策。旧房拆除及复垦复绿通过

验收后,10 万元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农户账户。

在县城有安全住房或购买房屋的农户,享受每户补助资金 10 万元,贴息贷款 5 万元(5 年期)的政策。旧房拆除及复垦复绿通过验收后,10万元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农户账户。

四、拆除复垦相关要求:

1.乙方在签订安置协议后向甲方交回原宅基地不动产权证。

2.乙方搬迁入住后(交付钥匙视为搬迁入住),自搬迁入住之日起 60 日内必须完成旧宅拆除复垦复绿,完成旧宅复垦复绿后由不动产中心负责将原宅基地证书进行注销,拆除复垦后地块归村集体所有,同意将原宅基地地块实施增减挂钩项目。

3.旧宅拆除复垦复绿后,须经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组织联合验收。

五、验收标准:

1.拆除验收标准为:对宅基地上所有房屋及附属设施(含地

埋件)全部拆除,并清运所有建筑垃圾。

2.拆除范围为不动产登记证书划定的红线范围内,原宅基地

面积复垦主要用于农业生产,不得进行任何建设。

3.房屋拆除和复垦复绿事宜及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本协议生效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约。在履行过程 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

法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县自然资源局、村委会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按指印):          

委托代理人(签字按指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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