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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征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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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79/2023-00046
文号
关键词
   ;征地;不动产;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土地补偿费;法律规定;个人住宅;公共利益;居住条件
发布机构
高台县南华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南华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5-26 17:35:13
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征收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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