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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驼城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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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724083/2024-00085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骆驼城镇
公开形式
自动公开
责任部门
骆驼城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4-06-28 11:30:11
是否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所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三资”管理业务。

第三条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经营的企业和村属其他单位,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其财务管理和财务活动按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农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水利、交通、文化、卫生、教育等相关固定资产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有价证券、债权、债务、商标等无形资产、筹资筹劳创办的全资企业及其它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五条农村集体“三资”属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对村集体“三资”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没收、查封、抵押、担保、冻结、变卖。所有集体“三资”都必须纳入账内核算,定期清查,并全面建立台账。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使用科学有效的方式采集、存储、管理和运用财务信息,应用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比性。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负责全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为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负责村集体“三资”日常管理。

第八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代理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业务,审核集体经济组织报账的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核算财务收支,填报会计报表。协助集体经济组织登记集体资产资源台账。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所有事项的信息录入“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建立电子账务,按期结账。做好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档案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所属企业的财务审计等工作。

第九条 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设报账员一名,负责定期向代理会计报送村集体“三资”管理事项相关资料;做好库存现金管理和登记现金日记账;审核所有收付事项票据、合同等资料的完整性和程序的合规性,定期对账款、账实进行核对并做好票据登记管理。

第十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人员调动或离职时,经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审计后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存档。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总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细分类账,准确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不得任意增减或合并会计科目,严格核算内容,准确真实地反映经济活动。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使用借贷记账法,收入支出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十三条严格实行账、权、款分离的原则。一切现金收付业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负责,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分别保管。支票的使用必须由代理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签发。

第十四条代理会计、出纳之间,记账员、审核员之间不得互相兼职。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财务人员。

第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村集体购买日常必需用品坚持经济节约原则,严禁铺张浪费。严格落实村级零接待制度,严禁村级开支公务接待费。管理人员及薪酬标准由村党支部提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严格禁止出借资金。

第十七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只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设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基本存款账户在开户银行预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理事长和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代理会计三枚印鉴章。

第十八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套银行存款科目下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存款和村委会存款两个二级科目,实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委会资金进一个银行账户,分两个二级科目核算。

明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资金核算范围。

1.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算资金包括国家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的扶持资金、集体经营性收入(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入、发包及上缴收入等)、公益林补助等补助资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奖补资金,土地征用补偿金、拍卖集体“四荒”地使用权的资金,按规定清收的历年往来款项等货币资金,各种返还款、利息收入、奖金等和本集体资产有关的所有收入,以及和管理运营集体资产相关的各种资金。

2.村民委员会核算资金包括村办公经费和国家针对行政事务拨付的补助性款项等,包括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主要用于行政事务性管理的专项应付资金。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收支实行每月报账制度,村报账员必须按照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规定的日期进行集中报账、记账、结账,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及时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当月发生的收支票据报账员必须在次月完成报账,未报账的票据,无特殊原因的,不再予以报账;超过3个月的支出票据一律不予报账。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村集体账内,分类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收入必须取得合法票据资料,所收款项必须在3日内及时、足额上缴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并及时报账。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玉米制种款(预付款)、玉米制种服务费等必须直接拨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填写《骆驼城镇村级“三重一大”大额资金使用备案表》(附件1)。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周转金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各项开支实报实销,不得提取周转金。确需提取周转金的,每月不得超过1000元,村级报账员安全妥善保管周转金。

第二十四条实现收入时开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据实入账,资金及时存(转)入银行账户。不得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收取集体资金,发生支出时须经理事长审核签字、监事会审核、监事长、经办人签字后,由财务人员按流程办理支付业务。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审批权限按以下标准执行:

1.一次性支出金额2000元以内的日常开支由经办人签字,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及监事长(村委会主任及监委会主任)审签后,报代理会计审核报账。

2.一次性支出金额在2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的开支由党组织委员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会议讨论后,由经办人签字,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及监事长审签后,报代理会计审核报账。

3.一次性支出金额在5000元至10000元的开支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后,由经办人签字,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及监事长审签后,报代理会计审核报账。

4.一次性支出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开支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后,填写附件1,经包村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经办人签字,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及监事长审签后,报代理会计审核报账。

5.一次性支出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所有开支在支付前需经党组织委员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支付,50000元以上的开支在支付前需汇报镇党委会议备案后进行支付。

第二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物资采购、服务项目等采购招标活动时,采购限额按以下标准执行:

1.采购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电器设备、办公家具等购置项目时按实际开支报销,须附经营单位采购清单。5000元以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性采购。一次性采购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需进行公开询价或招标后进行采购,严禁将单笔开支拆分为多次进行审批。报账时,需提供询价会议记录、合同及询价招标相关资料。

2.采购机械租赁服务、印刷服务、代理服务、技术服务等服务类项目时,5000元以内附清单明细、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机械租赁服务项目还应附工程预算单、施工记录、验收单、工程结算单)。一次性采购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需进行公开询价后进行采购,一次性采购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需通过竞争性谈判后进行采购。报账时需提供询价、竞争性谈判会议记录、合同及询价、竞争性谈判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购建实行“一事一会”制度,报账须提供会议记录、照片等辅助证明材料。一次性购置固定资产、自建、维修维护等费用10000元以上的,在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的基础上,由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备案。资产在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使用期限1年以上或单位价值不足500元,但是主要生产经营及办公设备器具应全部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并建立台账。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受派遣执行公务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观摩、办事等离开所在地住所,以及到县域范围内执行公务所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补助标准按照《高台县村干部差旅费管理办法 (试行)》(高政办发〔2021〕45号)执行。因公出差实行事前审批报备制度,县域外出差的由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填写《骆驼城镇村干部出差审批单》(附件2),报代理机构备案。报账时附出差审批单。

第二十九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举办各类文体活动,要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开展活动前须经村党组织委员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会议研究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填报《骆驼城镇村级文体活动审批表》(附件3),经镇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开展。文体活动可列支服装、道具,化妆、授课、奖品等费用,奖品金额不得高于200元/人,奖品发放严禁实行普惠制,禁止发放现金和其他补助,严禁列支就餐、饮品等费用。报账时附会议记录、审批表和相关票据。

第三十条 财政及相关部门拨付的各类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补助资金应专门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款专用。村级集体组织要根据本村实际和产业发展现状,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充分利用补助资金,加快集体经济发展,避免贪大求快,盲目投资,力争补助资金保值增值,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确定专人负责,建立资产卡片入账管理,健全资产管理台账。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资产的变更或终止,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拍卖、转让、入股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四议两公开”程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租赁、承包或出售必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采取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进行,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签订承包合同,并将合同上报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备案。严禁搞暗箱操作或利用职权压价发包、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

第三十四条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价格,应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提请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认。

第三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根据“量入为出、预算管理”的原则,必须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须经集体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镇政府备案。

第三十六条 1万元(含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发包,招投标方案在招投标前7天进行公告,招投标结果要及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并在10日内签订施工合同。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4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须通过阳光招标采购平台进行发包。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工程完工验收后,方可结转固定资产。具体应当按照《高台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制度》(高农领办发〔2022〕73号)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每年12月份开展村集体资产清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全面清理,特别是部门、单位、团体、组织及个人向农村集体捐赠物品,及时核查登记入账,严防集体资产流失。对损坏、丢失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按程序处理;属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应由管理人员按资产价值赔偿。

第三十八条 债权、债务要及时清收、偿还,不准随意核销债权、债务,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确有特殊情况需经借贷办事的,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报镇政府批准。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后核销。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农户承包土地登记管理、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源、宅基地登记管理及专业承包合同登记管理台账,建立资源性资产管理登记簿。

第四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草地、果园、荒地、荒滩、水面等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必须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实施外部监督。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源以承包、租赁、拍卖、转让、入股等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必须经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所有承包、租赁均应依法签订承包或租赁合同,禁止弄虚作假,严禁搞暗箱操作,利用职权低价发包和无偿划拨,承包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开发利用集体资源,不得改变集体资源的集体所有性质。

第四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建立台账确保合同资料内容规范、手续完备、要件齐全,相关合同资料报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十四条集体资源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资源实行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

2.资源有拍卖、转让、交易等经营权变更情况的;

3.其他需要进行资源评估的。

评估结果应当提请村集体经济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认,向全体成员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如实掌握集体资源构成状况,加强对资源性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切实提高资源使用率。

第四十六条村集体资源权属发生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村集体资源权属争议解决期间,争议双方不得改变集体资源的现状。

第五章  票据及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要确定专人负责票据的入库、领购、登记、核发、保管以及票据的核销等工作,并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定期核查票据使用情况,收入及时入账。

第四十八条实行票据领销号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票据时,必须由村报账员向镇级票据管理员领取,每村每次限领一本,并由镇级票据管理员做好登记编码,领取人和票据管理员双方签字;使用完毕后,将存根交镇级票据管理员审核无误后,方可领用下一本,严禁多领、混用。

第四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票据,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字迹清晰、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时,必须在各联次上同时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留各联次。

第五十条对外财务结算应当使用国家税务、财政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内部财务往来结算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自行购买或自制票据。

第五十一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会计档案建设和管理,做好会计资料的保管存档。

第五十二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农村“三资”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三资”专用档案室,确定专人负责,做好防火、防盗、防蛀工作,严格规范农村集体“三资”档案查阅手续。审计、执法办案机关等履行公务需要查阅档案时,报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和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查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查阅的,报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同意后,由村报账员、镇按照《甘肃省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进行。

第六章公开管理

第五十三条村级财务公开严格按照《骆驼城镇村级“三务”公开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和处理成员对“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参与制定管理制度、财务计划和审核财务收支,监督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确定、发包以及农村集体“三资”公开等事宜。

第五十五条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由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制定年度审计方案,并组织农业农村、财政等中心(队、所)联合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审计。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执行《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接受审计监督。对审计出的问题线索及时向镇纪委报告。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在离任时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须组织离任审计,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财务人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成员必须协助和配合审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账簿凭证,并协助调查取证,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阻挠审计人员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由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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