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范围
依申请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分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一)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经民政部门认定并标识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可按依申请救助办法直接向医保部门提交医疗救助申请,不再进行家庭收入认定,经医保部门审核后,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参加全市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扣除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提出申请时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含职工大额补充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等补充性医保)支付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总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家庭成员财产状况应满足《甘肃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规定的条件。
异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直接救助对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未在参保地享受医疗救助的,本人或其委托人可提交相关资料,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享受当地医疗救助。
二、救助标准
经申请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特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60%的比例实行救助,其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2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为5000元。年度救助限额同直接救助限额一致。
三、救助程序
救助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委托授权书)向患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本乡镇负责民政、医保等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人),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罹患重特大疾病情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审查。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提交县医保局。县医保局收到县民政局提交的材料后,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救助结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