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镇政府):
乙方(搬迁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高台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总体方案》要求,为切实做好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在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搬迁房屋现状:
乙方被搬迁房屋位于 村 社
房屋不动产产权证号为:
四至位置:
东至: ;西至: ;南至: ; 北至: 。
宅基地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结构为 ,房屋产权性质为 ,用途为 。
二、安置房基本情况:
集中安置。甲方提供的集中安置房位于 , 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单价为 元/㎡,房屋结构为 ,房屋产权性质为 ,用途为 。安置房屋为统规自建房,房屋质量符合现行《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定》的要求。
分散安置。乙方在现有的安全住房或购买的住房位于 ,建筑面积 平 方米,房屋总价为 万元,房屋结构为 ,房屋产权性质为 ,用途为 。
三、补助政策落实:
在农村集中安置点建房的农户,享受每户补助资金 10 万 元,贴息贷款 5 万元(5 年期)的政策。旧房拆除及复垦复绿通过
验收后,10 万元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农户账户。
在县城有安全住房或购买房屋的农户,享受每户补助资金 10 万元,贴息贷款 5 万元(5 年期)的政策。旧房拆除及复垦复绿通过验收后,10万元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农户账户。
四、拆除复垦相关要求:
1.乙方在签订安置协议后向甲方交回原宅基地不动产权证。
2.乙方搬迁入住后(交付钥匙视为搬迁入住),自搬迁入住之日起 60 日内必须完成旧宅拆除复垦复绿,完成旧宅复垦复绿后由不动产中心负责将原宅基地证书进行注销,拆除复垦后地块归村集体所有,同意将原宅基地地块实施增减挂钩项目。
3.旧宅拆除复垦复绿后,须经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组织联合验收。
五、验收标准:
1.拆除验收标准为:对宅基地上所有房屋及附属设施(含地
埋件)全部拆除,并清运所有建筑垃圾。
2.拆除范围为不动产登记证书划定的红线范围内,原宅基地
面积复垦主要用于农业生产,不得进行任何建设。
3.房屋拆除和复垦复绿事宜及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本协议生效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约。在履行过程 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
法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县自然资源局、村委会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按指印):
委托代理人(签字按指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