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征收的补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违法征地的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二条
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