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中国自然资源报》记者从自然资源部召开的媒体座谈会上获悉,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针对地方和企业反映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临时用地难题,进一步完善政策举措。
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通知》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企业用地诉求,从四方面精准施策打通政策“堵点”。一是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期限不满四年的,可以继续使用。在临时用地法定最长使用期限内,对于首次申请使用期限不满四年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允许用地单位申请继续使用,但总期限最长不超过四年。二是对于临时用地申请继续使用的项目,可以根据使用和复垦情况,将不再继续使用的部分扣除,按照缩减后的范围办理审批手续;对于继续使用的部分,可不再重复审查土地复垦方案。三是优化系统功能,避免信息重复报送。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增加“继续使用”功能,经批准继续使用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继续使用的信息,不需重复录入项目完整信息。无需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按规定开展复垦工作,及时更新复垦信息。四是主动对接,服务企业用地需求。《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听取企业诉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工作规定,优化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积极服务支撑基础设施建设。
该负责人指出,《通知》强调各地要依法合规履职,严守政策“底线”。一是明确适用范围。申请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应当符合临时用地使用要求、不改变用地位置和批准用途、不扩大用地规模和使用范围,由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年限连续计算且总期限不超过四年。二是重申复垦责任。强调对缩减使用范围申请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确有需要的应重新明确复垦要求,到期后落实复垦责任;对不再继续使用的部分,应按照复垦方案,在原规定期限内完成复垦任务。三是压实监管责任。明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审核把关,重点关注用地规模大、占用耕地多的临时用地。对不符合《通知》规定的,不得继续使用,并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