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做好征地管理工作,关系全省经济建设发展、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备受社会各界关注。2020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甘肃省土地征收程序(暂行)规定》(甘资规发〔2021〕3号),试用期1年。2021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细化。《甘肃省土地征收程序(暂行)规定》部分内容与《实施条例》细化内容不一致,亟需修改完善。为此,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甘肃省土地征收程序(暂行)规定》试行期间各地执行情况,对《甘肃省土地征收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甘肃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
二、主要内容
《甘肃省土地征收程序暂行规定》主要包括总则、征地报批前程序、征地报批程序、征地批准后实施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等六个章节二十七条内容。
三、重要举措内涵
一是明确市县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对履行征地程序、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征地信息公开、整理保存征地各种数据资料等负总责。
二是将原来“两公告一登记”的土地征收程序,修改完善为征收报批前的“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和审批后“公告、实施”。
三是对《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中的“个别”进行了明确,明确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总数的15%”。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用地批复后各级在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的时限,并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重点对土地征收程序、征地补偿安置等纳入用地审批监管,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