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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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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85/2024-00064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黑泉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黑泉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4-09-30 11:04:15
是否有效

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我省2024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从2024年1月1日起,对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待遇进行调整。《通知》明确,调整对象为2023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1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8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4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63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月人均增加36元,其他亲属月人均增加3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月人均再多增加5元。《通知》规定,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关闭破产企业和企业“老工伤”人员已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通知》要求,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待遇,事关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各市州人社部门和有关行业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抓好政策落实,确保各项待遇于2024年9月底前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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