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政策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2.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 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16号)4.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
奖励扶助对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 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
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调查摸底;
2、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5、县卫生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6、上报市、省卫生计生委抽查、审核、备案、审批;
7、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确认回访。
奖励标准:
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均每年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资金,直至亡故为止。
奖励资金发放形式:“一册明”、“一折统”。
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政策依据:1.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2.省卫计委、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甘卫家庭发〔2014〕158号);3.《甘肃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甘人口委【2008】67号);4.《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 年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卫发【2015】106号);5. 《张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张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张掖市2015 年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张卫计发【2015】45号)。
扶助对象:特别扶助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在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一)特别扶助对象为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或死亡家庭,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二)对自愿生育一个子女并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在失去独生子女时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目标人群的界定
1、失独家庭
(1)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失去独生子女后未再生育的。
(2)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失去独生子女后未再生育,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提供无子女证明,经卫生计生部门核实确认的。
2、失独离异家庭
失独家庭离异后未再生育的。
3、失独丧偶家庭
失独家庭夫妇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生育的。
扶助标准:
(一)从2015年起将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提高到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每人每月300元和死亡家庭夫妻每人每月500元。
(二)计划生育家庭在失去独生子女时,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补助,其中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慰藉费各1万元。失独离异家庭未再生育的发放一次性1万元补助金。
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 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县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并公示;
5、上报市、省卫生计生委抽查、审核、备案、审批;
资金发放形式: “一册明”、“一折统”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困救助
政策依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05】44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
救助对象:
(一)独生子女领证户子女死亡的。
(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三)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一方或其子女因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
救助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张榜公布;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上报;
4、县卫生计生部门核实上报;
5、上报市、省卫生计生委抽查、审核、备案、审批;
救助标准:
(一)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4000元的救助金;夫妻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自年满60周岁起,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自年满60周岁起,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三)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双方均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按家庭每年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至其年幼的子女年满18周岁止。
(四)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或者其子女有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
资金发放形式: “一册明”、“一折统”。
四、独生子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政策依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奖励对象:
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育龄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可在其独生子女十六周岁以内,到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
奖励程序:
1.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审批表》
2.夫妻双方单位或女方户籍地所在村委会初审;
3.镇、街道计生审核上报;
4. 县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备案;
奖励标准:
(一)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各自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高台县农村二女结扎户诚信奖励(长效节育奖励)
政策依据:《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县人口委关于高台县建设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高政办发【2011】97号)。
奖励对象和标准:对自愿落实长效节育手术的农村二女户家庭女方自56周岁起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奖励金,直至与国家奖励扶助政策对接
奖励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高台县诚信计生奖励(长效节育)二女户对象审批表》(一式三份);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张榜公布;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上报;
4、县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备案、审批核实上报。